有關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的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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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網友 我想詢問一個法律問題 因為我去年七月底受傷 現在還在家休養沒工作 可是沒太多的錢 可以去繳納一些生活支出 所以有在聊天室線上公開公佈按摩收費 中間有公開說 按摩 就**多少 結果警察以釣魚方式抓到我 請我到派出所作筆錄 做完後 警察也跟我說 他之前有辦過類似的案子 也說我這絕大部分是緩起訴 這個案子到檢察官這邊就會結束掉ㄌ 叫我不用擔心
檢察官判緩起訴前 會詢問報告者嗎 沒錢繳緩起訴處分金 可以跟檢察官說可以勞動服務嗎
想請問各位知識家網友 可以給我一個解答ㄇ 謝謝 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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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gan avatarMegan2013-09-23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35條「散布或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您的案件應適用簡易判決處份.至於刑罰部份要視受理本案的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