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職與鄰長或守望相助業務 - 工作
By Lily
at 2012-10-04T00:00
at 2012-10-04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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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講重點....
我今年考上高考將轉公職,
任公職是不能有兼差....
但在考上公職之前擔任了守望相助隊及鄰長,
都有錢可以領.....名目再議....
鄰長一職鄉公所還會開立扣繳憑單,
請問公職與上述2職位是否衝突?
不好意思,我會想要知道法規來源,
或是有任何解釋函或有所本的前例
而不是某人所講"應該是......"或"去問你的長官"之類的解答
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謝
20點
我今年考上高考將轉公職,
任公職是不能有兼差....
但在考上公職之前擔任了守望相助隊及鄰長,
都有錢可以領.....名目再議....
鄰長一職鄉公所還會開立扣繳憑單,
請問公職與上述2職位是否衝突?
不好意思,我會想要知道法規來源,
或是有任何解釋函或有所本的前例
而不是某人所講"應該是......"或"去問你的長官"之類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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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點
Tags: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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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enevieve
at 2012-10-08T02:12
at 2012-10-08T02:12
案經函准內政部91年10月14日台內民字第0910007037號函復略以:「地方制度法第3條第4項僅規定,鄰為村、里以內之編組,有關鄰長之設置,並無相關規定,且依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村(里)、鄰之編組及調整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另定之。是以有關鄰長遴用之資格條件及其服務內容,係屬地方自治事項,應由直轄市、縣(市)定之。至有關鄰長一職之性質,係為公共服務之義務性榮譽職務,以服務左鄰右舍為工作內容,並非負有特別權利義務之人員,與憲法及各相關法律所稱之公職人員性質容有不同,是以鄰長應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2號解釋所稱之公職人員。」是以,依地方制度法主管機關認為,鄰長為義務性之榮譽職務,以服務左鄰右舍為其工作內容,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2號解釋所稱之公職人員。故公務人員從事此項義務性之服務工作,法無禁止。
至於擔任鄰長及守望相助隊所領者均為交通補助費,並不牴觸公務員服務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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