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事訴訟自訴告訴競合問題!? - 考試
By Isla
at 2014-02-23T02:32
at 2014-02-23T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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擬(亂)答
題意未說明丙對甲告訴在先還是對乙自訴在先
1.若是丙先對甲女提出告訴
檢察官依第228條之規定,因丙之告訴而知甲乙有通姦之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
依第239條本文之規定,對甲之告訴效力及於乙,故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可分別對甲
及乙提起公訴,此即所謂告訴不可分。
本案亦符合第323條但書之情況,丙自非不得對乙提起自訴;但限於檢察官正式對乙
提出公訴之前。若丙在檢察官起訴乙之前提出自訴,符合第323條第1項但書之情況,
檢察官應依第2項之規定停止偵查,將乙犯通姦罪之案件移送法院。若丙遲至檢察官
起訴乙以後才提出自訴,因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法院應依第343條規定準用第303條
第2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2.若是丙先對乙男提出自訴
丙對乙男得提出自訴,依第343條準用第266條之規定,自訴之效力不及於自訴人所指
被告以外之人,而效力不及於甲;告訴僅為提起公訴之訴訟條件,自訴為訴訟行為可
產生訴訟繫屬,二者迥然不同,自訴當然無告訴不可分之適用,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69號
解釋在案,併此敘明。
丙亦得另行對甲提出告訴,因被告不同而非屬同一案件,無違反第324條規定之虞。
檢察官受理告訴後依第228條之規定,知甲乙有通姦之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
依第239條本文之規定,對甲之告訴效力及於乙,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本應可分別對甲及
乙提起公訴。惟,依照第323條第2項之規定,對乙之部分在檢察官知有丙對乙之自訴
在先之情況即應停止偵查將此案件移送法院。對甲則可提起公訴,不受丙對乙之自訴
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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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意未說明丙對甲告訴在先還是對乙自訴在先
1.若是丙先對甲女提出告訴
檢察官依第228條之規定,因丙之告訴而知甲乙有通姦之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
依第239條本文之規定,對甲之告訴效力及於乙,故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可分別對甲
及乙提起公訴,此即所謂告訴不可分。
本案亦符合第323條但書之情況,丙自非不得對乙提起自訴;但限於檢察官正式對乙
提出公訴之前。若丙在檢察官起訴乙之前提出自訴,符合第323條第1項但書之情況,
檢察官應依第2項之規定停止偵查,將乙犯通姦罪之案件移送法院。若丙遲至檢察官
起訴乙以後才提出自訴,因同一案件不得重行起訴,法院應依第343條規定準用第303條
第2款諭知不受理判決。
2.若是丙先對乙男提出自訴
丙對乙男得提出自訴,依第343條準用第266條之規定,自訴之效力不及於自訴人所指
被告以外之人,而效力不及於甲;告訴僅為提起公訴之訴訟條件,自訴為訴訟行為可
產生訴訟繫屬,二者迥然不同,自訴當然無告訴不可分之適用,業經司法院釋字第569號
解釋在案,併此敘明。
丙亦得另行對甲提出告訴,因被告不同而非屬同一案件,無違反第324條規定之虞。
檢察官受理告訴後依第228條之規定,知甲乙有通姦之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
依第239條本文之規定,對甲之告訴效力及於乙,檢察官於偵查終結後本應可分別對甲及
乙提起公訴。惟,依照第323條第2項之規定,對乙之部分在檢察官知有丙對乙之自訴
在先之情況即應停止偵查將此案件移送法院。對甲則可提起公訴,不受丙對乙之自訴
所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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