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訴--強制辯護 - 考試
By Elizabeth
at 2013-01-25T15:04
at 2013-01-25T15:04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tthefakey (不不不好意思)》之銘言:
: 各位前輩好
: 小弟最近在上刑訴,上到強制辯護的地方
: 是之前跟親友借的函授,有段時間了,是周昉周老師的刑訴
: 上到這部分有點疑惑,想請各位幫忙提點。
: ==================問題如下=================
: 問題是這樣的,
: 老師上課提到辯護制度,課本上有圖表
: 強制辯護包含:
: 1.已選任辯護
: 2.應用辯護(三年以上、高院一審、智能障礙、低收戶)
: 3.已指定辯護(有其必要、選任未到得指定)
: 強制辯護定義為第284條:
: 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審辦。
: 而其後,又有一圖解表示
: 強制辯護 V.S 任意辯護「若辯護人未到庭之法律效果」:
: (1)強制辯護:284、379第7款
: (2)任意辯護:A.已指定:284、379第7款 (變強制辯護)
: B.未指定:a.已選任(變強制辯護)---i .已通知:不違法
: ---ii.未通知:378
: b.未選任:不違法
: 我的問題是:
: 1.
: 既然任意辯護中,
: 「已指定」變為強制辯護後,辯護人未到之效果如同強制辯護,
: 又為何「未指定但已選任」變為強制辯護後,辯護人未到之效果不同於強制辯護呢?
: (而是變成法院有無通知的問題,如果未到場但已通知就非違法判決了。)
: 是我對強制辯護的定義有誤解嗎?既然已強制,不是應該必有辯護人到場才可審判嗎?
: 2.
: 已選任但未通知,其法律效果為378...
: 我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印刷錯誤,但我兜不上它的意思,
: 老師上課沒有提到,有前輩能解釋一下嗎?
: 有點疑惑,希望有前輩能不吝指教,非常感謝!!
您好
您上面的圖表即是林鈺雄老師刑訴上冊的圖表
您應該不是法律系出身吧 我試著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
您的問題應該是強制辯護為379條第7款
任意辯護中已指定者如同強制辯護 故亦為379條第7款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也如同強制辯護 但為何不是379條第7款而是378條?
學理上認為379條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可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而378條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 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例如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即屬之 這是林鈺雄老師的見解
而380條也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不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例如352條 實務判決有認為未將上訴書狀送達給對造
但法院以曉諭上訴意旨 檢察官亦對其告知上訴意旨
那麼這樣的違法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無影響 不得上訴三審
所以 上面圖表認為任意辯護中有變成強制辯護的情形
應該都是認為得上訴三審(不論其依據為378或379)
所以才做這樣的推論吧(但是至少林鈺雄老師沒這樣說)
初學者碰到一些問題 通常是後面的概念釐清之後就沒問題了
板上的大家似乎都很忙碌 打字也較花時間
所以建議您可以試圖問老師 或問補習班的法律系同學 應該都可以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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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前輩好
: 小弟最近在上刑訴,上到強制辯護的地方
: 是之前跟親友借的函授,有段時間了,是周昉周老師的刑訴
: 上到這部分有點疑惑,想請各位幫忙提點。
: ==================問題如下=================
: 問題是這樣的,
: 老師上課提到辯護制度,課本上有圖表
: 強制辯護包含:
: 1.已選任辯護
: 2.應用辯護(三年以上、高院一審、智能障礙、低收戶)
: 3.已指定辯護(有其必要、選任未到得指定)
: 強制辯護定義為第284條:
: 第31條第1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時,不得審辦。
: 而其後,又有一圖解表示
: 強制辯護 V.S 任意辯護「若辯護人未到庭之法律效果」:
: (1)強制辯護:284、379第7款
: (2)任意辯護:A.已指定:284、379第7款 (變強制辯護)
: B.未指定:a.已選任(變強制辯護)---i .已通知:不違法
: ---ii.未通知:378
: b.未選任:不違法
: 我的問題是:
: 1.
: 既然任意辯護中,
: 「已指定」變為強制辯護後,辯護人未到之效果如同強制辯護,
: 又為何「未指定但已選任」變為強制辯護後,辯護人未到之效果不同於強制辯護呢?
: (而是變成法院有無通知的問題,如果未到場但已通知就非違法判決了。)
: 是我對強制辯護的定義有誤解嗎?既然已強制,不是應該必有辯護人到場才可審判嗎?
: 2.
: 已選任但未通知,其法律效果為378...
: 我不知道有沒有可能印刷錯誤,但我兜不上它的意思,
: 老師上課沒有提到,有前輩能解釋一下嗎?
: 有點疑惑,希望有前輩能不吝指教,非常感謝!!
您好
您上面的圖表即是林鈺雄老師刑訴上冊的圖表
您應該不是法律系出身吧 我試著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
您的問題應該是強制辯護為379條第7款
任意辯護中已指定者如同強制辯護 故亦為379條第7款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也如同強制辯護 但為何不是379條第7款而是378條?
學理上認為379條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可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而378條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 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例如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即屬之 這是林鈺雄老師的見解
而380條也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不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例如352條 實務判決有認為未將上訴書狀送達給對造
但法院以曉諭上訴意旨 檢察官亦對其告知上訴意旨
那麼這樣的違法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無影響 不得上訴三審
所以 上面圖表認為任意辯護中有變成強制辯護的情形
應該都是認為得上訴三審(不論其依據為378或379)
所以才做這樣的推論吧(但是至少林鈺雄老師沒這樣說)
初學者碰到一些問題 通常是後面的概念釐清之後就沒問題了
板上的大家似乎都很忙碌 打字也較花時間
所以建議您可以試圖問老師 或問補習班的法律系同學 應該都可以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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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ol
at 2013-01-30T12:18
at 2013-01-30T12:18
By Joe
at 2013-02-02T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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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3-02-07T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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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ie
at 2013-02-10T0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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