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訴--強制辯護 - 考試
By Zora
at 2013-01-26T11:13
at 2013-01-26T11:13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mikemomo (退伍!!!!!!!!!!!)》之銘言:
: ※ 引述《bluescorpion (於人無爭於世無求)》之銘言:
: : 您好
: : 您上面的圖表即是林鈺雄老師刑訴上冊的圖表
: : 您應該不是法律系出身吧 我試著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
: : 您的問題應該是強制辯護為379條第7款
: : 任意辯護中已指定者如同強制辯護 故亦為379條第7款
: :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也如同強制辯護 但為何不是379條第7款而是378條?
: : 學理上認為379條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可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 而378條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 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這個說法不太合理
: 378條文字是"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 表示他是用來解釋377條
: 378條真正的意義在於從這個條文會衍生兩種情形
: (一)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致影響到原判決 而致使原判決
: 原本應為其他判決卻未為之
: (二)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未必" 影響到原判決 即便影響 原判決
: 也本不必改為其他判決
: (一)通說與實務叫做 狹義判決違背法令 (二)才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 關於(一)的範圍
: 林鈺雄老師認為好比379全部 (邏輯上而言還可能有別的 好比381?? 但沒有明說)
: (二)則為380
: 不過實務跟傳統通說採不同見解 到目前至多只有
: 379條第四 五 六(91年第七次決議) 七(91年第七次決議) 十(釋字181 238)
: 十二 十四款後段
: 才是(一)之情形 剩下都是(二)
: 這樣的區分對三審的理解還好 比較麻煩的是與非常上訴447及448的效力連結
: 然而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
: 至少可能有271條一項違反的疑慮
: 271條一項背後代表的是程序(刑訴)法則的違反
: 如果影響到原判決 應該評價的方式是380的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 但不可能導致他變成強制辯護(這哪門子說法 =.=)
確實您這篇文章比較接近通說與實務的作法
我自己本身有體系架構 但比較偏離通說與實務
不過也是有一些依據才敢這樣說
至少在林俊益老師教科書的下冊 老師有明確指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378條與379條部分款項的足以影響判決 得上訴三審
另一種則是380條的不足以影響判決 不得上訴三審
而原po所問的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
林鈺雄老師教科書中的圖式 說此種情形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且明白以378 380條為依據
又在下冊指出此種情形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中的顯然於判決有影響
另外再參酌上述林俊益老師的看法
我才會說這種情形應該是378條的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有影響 得上訴三審
p.s.其實我是看到原po應該是非法律系出身 初學者都會有疑問想要請教他人獲得解答
今日拋磚引玉的結果 引發這麼多討論 感覺大家也是很有心幫忙初學者的
只不過有時文字上的敘述不一定這麼清楚 建議原po還是可以請教老師或同學
口頭上的敘述加上現場書本上的指點應該更容易理解
如果還是不懂的話再來版上 相信大家有空的話也是很樂意解答您的問題的~
: : 例如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即屬之 這是林鈺雄老師的見解
: : 而380條也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不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 例如352條 實務判決有認為未將上訴書狀送達給對造
: : 但法院以曉諭上訴意旨 檢察官亦對其告知上訴意旨
: : 那麼這樣的違法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無影響 不得上訴三審
: : 所以 上面圖表認為任意辯護中有變成強制辯護的情形
: : 應該都是認為得上訴三審(不論其依據為378或379)
: : 所以才做這樣的推論吧(但是至少林鈺雄老師沒這樣說)
: : 初學者碰到一些問題 通常是後面的概念釐清之後就沒問題了
: : 板上的大家似乎都很忙碌 打字也較花時間
: : 所以建議您可以試圖問老師 或問補習班的法律系同學 應該都可以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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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bluescorpion (於人無爭於世無求)》之銘言:
: : 您好
: : 您上面的圖表即是林鈺雄老師刑訴上冊的圖表
: : 您應該不是法律系出身吧 我試著用比較白話的方式解釋
: : 您的問題應該是強制辯護為379條第7款
: : 任意辯護中已指定者如同強制辯護 故亦為379條第7款
: :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也如同強制辯護 但為何不是379條第7款而是378條?
: : 學理上認為379條是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可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 而378條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有影響者 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這個說法不太合理
: 378條文字是"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 表示他是用來解釋377條
: 378條真正的意義在於從這個條文會衍生兩種情形
: (一)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致影響到原判決 而致使原判決
: 原本應為其他判決卻未為之
: (二)判決不適用或適用法則不當 "未必" 影響到原判決 即便影響 原判決
: 也本不必改為其他判決
: (一)通說與實務叫做 狹義判決違背法令 (二)才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 關於(一)的範圍
: 林鈺雄老師認為好比379全部 (邏輯上而言還可能有別的 好比381?? 但沒有明說)
: (二)則為380
: 不過實務跟傳統通說採不同見解 到目前至多只有
: 379條第四 五 六(91年第七次決議) 七(91年第七次決議) 十(釋字181 238)
: 十二 十四款後段
: 才是(一)之情形 剩下都是(二)
: 這樣的區分對三審的理解還好 比較麻煩的是與非常上訴447及448的效力連結
: 然而 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
: 至少可能有271條一項違反的疑慮
: 271條一項背後代表的是程序(刑訴)法則的違反
: 如果影響到原判決 應該評價的方式是380的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 但不可能導致他變成強制辯護(這哪門子說法 =.=)
確實您這篇文章比較接近通說與實務的作法
我自己本身有體系架構 但比較偏離通說與實務
不過也是有一些依據才敢這樣說
至少在林俊益老師教科書的下冊 老師有明確指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378條與379條部分款項的足以影響判決 得上訴三審
另一種則是380條的不足以影響判決 不得上訴三審
而原po所問的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
林鈺雄老師教科書中的圖式 說此種情形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且明白以378 380條為依據
又在下冊指出此種情形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中的顯然於判決有影響
另外再參酌上述林俊益老師的看法
我才會說這種情形應該是378條的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有影響 得上訴三審
p.s.其實我是看到原po應該是非法律系出身 初學者都會有疑問想要請教他人獲得解答
今日拋磚引玉的結果 引發這麼多討論 感覺大家也是很有心幫忙初學者的
只不過有時文字上的敘述不一定這麼清楚 建議原po還是可以請教老師或同學
口頭上的敘述加上現場書本上的指點應該更容易理解
如果還是不懂的話再來版上 相信大家有空的話也是很樂意解答您的問題的~
: : 例如任意辯護中未指定 已選任 且未通知者即屬之 這是林鈺雄老師的見解
: : 而380條也是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但顯然於判決無影響者 不得作為上訴三審的理由
: : 例如352條 實務判決有認為未將上訴書狀送達給對造
: : 但法院以曉諭上訴意旨 檢察官亦對其告知上訴意旨
: : 那麼這樣的違法僅為訴訟程序違背法令 顯然於判決無影響 不得上訴三審
: : 所以 上面圖表認為任意辯護中有變成強制辯護的情形
: : 應該都是認為得上訴三審(不論其依據為378或379)
: : 所以才做這樣的推論吧(但是至少林鈺雄老師沒這樣說)
: : 初學者碰到一些問題 通常是後面的概念釐清之後就沒問題了
: : 板上的大家似乎都很忙碌 打字也較花時間
: : 所以建議您可以試圖問老師 或問補習班的法律系同學 應該都可以獲得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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