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問一下有關單一案件有不可分之問題
依據319之規定 犯罪一部不得提起自訴
為較重之罪或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之罪 應公訴優先
表示說檢察官的處置可分成下列三種情形
1.起訴 則依實務見解 如提起自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2.不起訴 書上說 另一部則失之附麗 可提起自訴
3.緩起訴 ?! 自訴那部分怎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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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319之規定 犯罪一部不得提起自訴
為較重之罪或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之罪 應公訴優先
表示說檢察官的處置可分成下列三種情形
1.起訴 則依實務見解 如提起自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2.不起訴 書上說 另一部則失之附麗 可提起自訴
3.緩起訴 ?! 自訴那部分怎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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