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刑訴單一性的問題~?! - 考試
By Zenobia
at 2014-03-13T21:34
at 2014-03-13T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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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重新思考了一下 不知道這樣觀念對不對
單一案件的討論 應該是在實體法上想像競合的問題
所以應該在案件繫屬在法院後 才有所謂的可不可分問題
所以在通說認為偵查沒有不可分
在我國有公自訴雙軌制
所以在沒有不得自訴之情形下 不違反321~324 和滿足自訴要件之情形下
應該都可以自訴 因此在繫屬法院後
法院審理發現有319第三項之情形 他部是不得自訴較重之罪和一審繫屬高等法院
做法應該是諭知不受理 並將案件移送 (不知道這部分理解有無錯誤)
所以在未繫屬前 不需要糾結單一案件
因為這一部分本來就是法院對犯罪事實的認定
他認為是一罪就是一罪 他認為是數罪就是數罪
另外在323許阿桂條款這部分 我比較有所疑惑的 在於
同一案件(被告同一 犯罪事實同一) 有公訴優先之適用
但 提起自訴時我怎麼知道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
而在檢察官未提起公訴前 法院又怎麼知道檢察官在偵查中
(不知道這部分是不是我的誤解 審檢分隸下 檢察官和法院應該是不同體系的吧)
最後是起訴便宜主義的制度
不起訴和緩起訴 始終未將案件繫屬於法院 所以法院從未就案件審理
單一案件的不可分 有(公訴 起訴 審判 審判權 上訴 自訴)不可分
這些不可分原則都發生在案件繫屬
所以緩起訴 和不起訴 如不是就同一犯罪事實應該不影響自訴的提起
比較有疑問的在於 我提起自訴 法院發現這是想像競合單一案件不可分的問題
不起訴和緩起訴的效力為何 也因為我始終沒有告訴 而直接提起自訴
所以和聲請再議 交付審判的制度又不太相同 (錯亂中)
希望各位高手能糾正一下我錯誤的觀念
※ 引述《sheyung (sheyung)》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有關單一案件有不可分之問題
: 依據319之規定 犯罪一部不得提起自訴
: 為較重之罪或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之罪 應公訴優先
: 表示說檢察官的處置可分成下列三種情形
: 1.起訴 則依實務見解 如提起自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2.不起訴 書上說 另一部則失之附麗 可提起自訴
: 3.緩起訴 ?! 自訴那部分怎麼處置!?
--
單一案件的討論 應該是在實體法上想像競合的問題
所以應該在案件繫屬在法院後 才有所謂的可不可分問題
所以在通說認為偵查沒有不可分
在我國有公自訴雙軌制
所以在沒有不得自訴之情形下 不違反321~324 和滿足自訴要件之情形下
應該都可以自訴 因此在繫屬法院後
法院審理發現有319第三項之情形 他部是不得自訴較重之罪和一審繫屬高等法院
做法應該是諭知不受理 並將案件移送 (不知道這部分理解有無錯誤)
所以在未繫屬前 不需要糾結單一案件
因為這一部分本來就是法院對犯罪事實的認定
他認為是一罪就是一罪 他認為是數罪就是數罪
另外在323許阿桂條款這部分 我比較有所疑惑的 在於
同一案件(被告同一 犯罪事實同一) 有公訴優先之適用
但 提起自訴時我怎麼知道檢察官已經開始偵查
而在檢察官未提起公訴前 法院又怎麼知道檢察官在偵查中
(不知道這部分是不是我的誤解 審檢分隸下 檢察官和法院應該是不同體系的吧)
最後是起訴便宜主義的制度
不起訴和緩起訴 始終未將案件繫屬於法院 所以法院從未就案件審理
單一案件的不可分 有(公訴 起訴 審判 審判權 上訴 自訴)不可分
這些不可分原則都發生在案件繫屬
所以緩起訴 和不起訴 如不是就同一犯罪事實應該不影響自訴的提起
比較有疑問的在於 我提起自訴 法院發現這是想像競合單一案件不可分的問題
不起訴和緩起訴的效力為何 也因為我始終沒有告訴 而直接提起自訴
所以和聲請再議 交付審判的制度又不太相同 (錯亂中)
希望各位高手能糾正一下我錯誤的觀念
※ 引述《sheyung (sheyung)》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有關單一案件有不可分之問題
: 依據319之規定 犯罪一部不得提起自訴
: 為較重之罪或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之罪 應公訴優先
: 表示說檢察官的處置可分成下列三種情形
: 1.起訴 則依實務見解 如提起自訴應諭知不受理判決
: 2.不起訴 書上說 另一部則失之附麗 可提起自訴
: 3.緩起訴 ?! 自訴那部分怎麼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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