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勞基法離職及不合理待遇問題及相關法律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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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姊在某一家私人幼兒園上班擔任幼教老師已將近1年的時間,該幼兒園老闆平日會以言語譏諷我姊,例如說明明教孩子教的很好,硬要在私下說我姊誤人子弟之類的言語,另外再私下拆封公家機關要寄給我姊的信件,時不時在公共場合給我姊難堪,並且不合理的拒絕我姊提供的任何幼教成果作品,因此我姊受不了提出離職需求,但是老闆因為一些因素希望我姊做滿二個月(我姊在這之前已做好離職交接給某位主任),但是基於主管這麼說我姊又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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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e avatarGeorge2014-07-12
首先恭喜你姊沒有和老闆簽契約,既然沒有契約,只要你姊沒有故意破壞公司任何東西,老闆都無權向你姊要求賠償。就算因為你姊請假,老闆要調其他人加班或找人頂替等,這些都是他在經營上的經營風險,無權轉嫁到勞工身上。如果他要到法院告你姊故意破壞公司的東西,他也必須附上具體事證,且法院有句名言「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誰負舉證責任誰就敗訴,因為他要想辦法舉證你姊是「故意」的,至於「故意」要怎麼舉證,我也不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