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商事法問題 -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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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幾個商事法的問題想請教

1.票據的無權代理有無適用民法第170條
本人承認本人負責?
本人不承認 由無權代理人負責
顧律師的書是寫無適用(P2-19)
直接由無權代理人自負票據責任?
是因為票據法優先普通法民法適用?
實務是這樣規定的嗎?

2.實務認為在支票背面記載保證人只生背書效力
那麼如果發票人甲開記名支票給受款人乙
但乙找丙做保證人(並在背面簽名記載保證人)
那麼這樣乙提示付款時
是否會被付款人以背書不連續拒絕給付?

3.甲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向乙投保修車廠公共意外責任險但積欠15萬保險費
後因修車廠機器故障傷及丙
乙向丙給付可否扣除15萬保險費?
(100高考經行)
顧律師認為不可扣除因為保險人不可對第三人抗辯?
但鄭台大卻說依照保險法施行細則第九條可以抗辯
且因為甲有繳款義務所以不可主張抵銷
丙要先付15萬才能得到乙給付保險金?
結論差很多

問題好多麻煩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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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oseph avatarJoseph2015-04-25
第一題 向本人請求的話,走民法107、169;向無權代理人,
走票據10II,兩條路可以擇一適用,就看你要選哪一條
Dora avatarDora2015-04-25
感謝 第一題了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