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本參考書看到有關政大張教授解聘的考題
問題是國立大學與甲間之法律關係和甲對於學校解聘之決定如何救濟
實務是98年7月第一次庭長決議-行政契約
之後甲如何救濟? 教育部未核准前,甲得依教師法救濟(申訴、再申訴)
核准後,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參考書認為實務見解對於本件為雙行為併用禁止之例外是有誤的
因為實務對解聘定性為行政處分,會使日後對同一事件兩個行政處分
同時訟爭,恐生矛盾。(兩行政處分應該是行政契約和一個行政處分吧?)
參考書認為大學對甲解聘應為解約通知,教師法之規定為特別救濟途徑
真正行政處分是教育部核准與否,才不違反雙行為併用
因此,教育部未核准前,甲可依教師法申訴、再申訴,甚至得對之提行政訴訟
若核准則提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想問的是{得對之提行政訴訟}對之是對本件處分還是國立大學或教育部?
順便請教大家為何莊教授又可以留任政大[看維基百科的]
是採取怎樣的救濟途徑? 居然還特別讓教師修法
教育部把案子送返政大是以法律瑕疵為由,是哪部分的瑕疵呢? 行為不檢?
--
問題是國立大學與甲間之法律關係和甲對於學校解聘之決定如何救濟
實務是98年7月第一次庭長決議-行政契約
之後甲如何救濟? 教育部未核准前,甲得依教師法救濟(申訴、再申訴)
核准後,提起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參考書認為實務見解對於本件為雙行為併用禁止之例外是有誤的
因為實務對解聘定性為行政處分,會使日後對同一事件兩個行政處分
同時訟爭,恐生矛盾。(兩行政處分應該是行政契約和一個行政處分吧?)
參考書認為大學對甲解聘應為解約通知,教師法之規定為特別救濟途徑
真正行政處分是教育部核准與否,才不違反雙行為併用
因此,教育部未核准前,甲可依教師法申訴、再申訴,甚至得對之提行政訴訟
若核准則提撤銷訴願、撤銷訴訟
想問的是{得對之提行政訴訟}對之是對本件處分還是國立大學或教育部?
順便請教大家為何莊教授又可以留任政大[看維基百科的]
是採取怎樣的救濟途徑? 居然還特別讓教師修法
教育部把案子送返政大是以法律瑕疵為由,是哪部分的瑕疵呢? 行為不檢?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