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侵害.性稍擾.性平法的法律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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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兩女10年獸父重判14年」「我也不知道為什麼會對女兒做那種事?」,嘉義縣陳姓男子在兩位女兒國小一、二年級開始,輪流性侵她們,時間長達十年、六年,行為變態,案發後,坦承一切,還告訴法官,他不知道自己為何會那樣?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將他重判十四年。陳姓男子四十多歲,有固定工作,在中部一所學校當工友,與妻子結婚生了三個女兒,八十四年,大女兒才唸國小一年級,年僅六、七歲,有一天,他竟然趁著妻子不在之際,不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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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ph Bay avatarDaph Bay2011-12-12
(一)立法院已廢除連續犯,改為一罪一罰。數罪併罰,最高可判15年陳姓男子在兩位女兒國小一、二年級開始,輪流性侵她們,已成立1.中華民國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華民國刑法第228條: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前刑法規定連續犯是「以��
Liam avatarLiam2011-12-14
若有人犯下”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加重強制猥褻罪”`”乘機性交猥褻罪”等罪時,故意殺害被害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使被害人受到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226條之1)有些人特別偏好所謂幼齒,所以會對青少年甚至幼童動起歪腦筋,法律當然對這犯行也有特別處罰規定,如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27條1項).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227條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