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拒絕受領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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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版上各位

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有採擔保說以及履行說

在採擔保說的情形下 自始瑕疵原本就無法拒絕受領 所以如果要拒絕受領則轉入物之瑕疵
擔保的關係處理 這部分我可以理解

但我無法理解的部分是,如果採擔保說,在嗣後瑕疵的情形下 出賣人不就已經沒有完成
給付義務,那這個情況下不就有拒絕受領的權利嗎?
那在嗣後瑕疵時,採擔保說或履行說不是就沒有差別了,同樣都能夠以出賣人未完成給付
義務拒絕受領,那何必透過解釋讓法律關係轉為物之瑕疵擔保?

謝謝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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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Quanna2017-03-21
因為嗣後瑕疵在擔保說已經受領過了
只是東西是有瑕疵的可以拒絕受領而轉入瑕疵擔保責任
但其實根本拒絕受領等於沒受領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7-03-24
我有疑惑的地方是 "擔保說出賣人的給付義務既然是將
契約訂立當時買賣標的物的現況交付並移轉所有權給買
受人" 而嗣後瑕疵的瑕疵是契約訂立後才發生 那"出
Dinah avatarDinah2017-03-24
賣人就沒履行其給付義務",則買受人本來就得以標的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7-03-25
物有瑕疵為由拒絕受領
Mary avatarMary2017-03-28
但書上說採擔保說一律都不能拒絕受領(因為給付義務
已經履行) 這樣與上面的情況好像有所矛盾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7-03-30
我的理解是物之瑕疵擔保判斷應該是看危險移轉時點,
不管是自始或嗣後,危險移轉前出賣人負責,這裡擔保
履行有差,危險移轉後一律買受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