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薪資法律 - 職場
By Andrew
at 2012-08-04T12:02
at 2012-08-04T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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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原po的問題主要可以分以下說明:
1.工資部分:
根據勞基法第二條對於工資的定義是:「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
因此勞工即使工作一天,工資也應該「照常給付」,
因為根據工資是工作的對價關係。故原po得以取回應有得薪資。
另外勞基法22 條也寫到關於工資的給付原則:
一、通貨給付原則(已通用貨幣為工資),
二、全額給付原則(應將員工的工資全額給付),
三、直接給付原則(工資應直接給予勞工),
四、每月至少給付二次原則(這個視勞方與資方的勞動契約條件而定)。
所以,原po可主張,公司需要全額給付你工作的所得。
若未滿一個月可以計算平均工資給您。
但這是您應該獲得的勞動工資,不應違法扣留。
2.簽約問題:
勞動契約內容若違反法律(勞基法)視為「無效」,此乃法律優位原則。
而原po的公司已違反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以及違反勞基法22條:「薪資全額給付」的規定,
故即使有先前的契約也視為無效。
這個勞工與資方的約定,無論是口頭甚或親手簽名,
只要與勞基法規定有所違背,都屬無效。
並且,若雇主仍舊以「你已簽約為由」,但行剝削之時,
可向法院提出刑事告訴,或者原po也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救濟。
希望有幫助到你。辛苦所得來的錢,一定要努力為自己爭取,
不要被壞公司給沒收了你應得的報酬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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