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雇主薪水發放問題!!!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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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在4月6日離開了原本公司,但是在這個月5號發薪水,老闆只給我實際上班2天薪水,清明節連假那幾天都沒給我,請問這樣合乎勞基法嗎???2.我在離職時還有特休沒休,之前我有聽別人說,剩餘的特休,公司應該折合工資給我們,請問勞基法真的是這樣規定嗎???...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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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avatarLucy2011-05-09
1.第二十三條(應放假之紀念日)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應放假之紀念日如左: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元月一日)。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三、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四、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五、國慶日(十月十日)。六、先總統蔣公誕辰紀念日(十月三十一日)。七、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八、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勞動節日,係指五月一日勞動節。本法第三�
Connor avatarConnor2011-05-12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3條明定「婦幼節、清明節為有薪國定假日」你也真不會選日子,4/6離開公司表示你與雇主的勞資關係只到4/2為止,因為你4/3、4/4、4/5、4/6這四天並沒有上班工作,就沒有向雇主提供勞務的事實存在,雇主又不是開救濟院的善心人士,他發給2天工資似乎很合情合理合法呀,老闆給妳當好啦,相同的情況妳會發幾天工資給人呢至於未休完的特別休假若是責任在雇主不讓勞方休完,否則依勞委會的法律解釋,勞方無權要求補償工資反之,
Hedy avatarHedy2011-05-10
第一點不符合,可以去勞委會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