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大家一個問題
為何雇員不算公務員服務法中的文職人員,
但卻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中的規定呢?
老師上課有提到公務員服務法中的文職人員不包括雇員,
但是課本上有寫到:
服務法規定之公務員,『以受有俸給』為要件.....,
不問其為政務人員、事務官,亦不問其為任用、聘用、派用、"僱用人員"或民選人員,...
有給之人員均屬之。
所以我有點疑惑,雇員究竟是否為公務員?
若不是,為何又可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呢?
以上,
希望知悉者能為我解惑,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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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雇員不算公務員服務法中的文職人員,
但卻適用公務員服務法中的規定呢?
老師上課有提到公務員服務法中的文職人員不包括雇員,
但是課本上有寫到:
服務法規定之公務員,『以受有俸給』為要件.....,
不問其為政務人員、事務官,亦不問其為任用、聘用、派用、"僱用人員"或民選人員,...
有給之人員均屬之。
所以我有點疑惑,雇員究竟是否為公務員?
若不是,為何又可以適用公務員服務法呢?
以上,
希望知悉者能為我解惑,
感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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