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被告收到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 - 工作
By Mason
at 2012-12-31T00:00
at 2012-12-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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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對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 書上犯罪事實有疑問現在我要怎麽辦?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 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玆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本人因與原告之間有債務纠紛 ,竟基於恐嚇犯意 ,分別於101年8月21日上午11時56分與57分,
在住處以092635532號(本人)手機簡訊,兩次撰寫相同內容:「你敢再來騙錢請你試試看,我會讓你一車紙錢回屏東」等文字,
傳送至原告09876146 號手機,致原告心生畏懼。本人於翌日(同年月22日)凌晨一時許,在上揭住處與原告討論賠償
事宜之際,竟又另行基於恐嚇犯意,持刀指向原告,致原告因此心生畏懼.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對於上揭犯行自白不諱,復有證人原告指述綦詳,另有被告傳送之恐嚇簡訊文字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己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安全罪嫌,被告兩次傳送簡訊行為,係基於一次恐嚇犯 意為之,應論以一罪。又
被告傳送簡訊與持刀兩次恐嚇犯 行,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我要怎麽辦?
犯罪事實 的傳送簡訊時間有誤差 ?傳送至原告09876149 號手機,?跟我向遠傳電信申請通話明細上的電話號碼不 一樣
並不是這支?確定是101年8月21日上午11時24分與25分,傳送至原告098168804號手機。
因原告有不回不接的習慣,而傳兩次簡訊,是無 心的氣話,也沒有恐嚇她的意思
1.原告在101年8月21日下午以0981傳簡訊至0927說:「被告說話很過分,我沒有數還我的有幾張,今天就是要8仟元」(無保存簡訊內容)
朋友陸續都有還,是欠她3仟元,因原告之前對我們說有 錢再慢慢還。
2.原告去被告朋友工作場所並在101年8月22日0點11分以0927號碼(本人名下)這隻手機打至0926號碼商量,說「我跟阿姨借了三萬塊,投資阿姨的
事業失敗了 妳高興了嗎?當作是跟妳借!!其他的算我倒楣!!3仟元就好了!!」我回她:妳在那裏工作就跟誰借我不行也沒有能力。(無錄音)
3.原告22日0點15分以0927號碼(本人名下)打110,朋友不堪其擾,跟警察先生說:她跟她的事情請找被告。
4.平常是以手機當鈴聲通知我開門,當時我在廚房聽到原告敲門很大聲,以為是誰?要發生大 事了嗎?順手拿刀,抱小兒子去按門,在門縫看到她,
還後退兩三步到桌子.(80公分高)處,她自己推門進來,說我拿刀(刀在左手邊幾乎貼近桌上,手機汽車鑰匙在中間,小兒子.我與她在右手邊)我說我要保護我自己保護小孩,
(沒有指向她)她就拿我手機說要報警!我回她:上面有你的指紋,
她氣到 摔我的手機跟汽車鑰匙,出去門口處還踢汽車一腳,並坐在花圃邊瞪我,我趕快把門關上。
5.門關上後,她騎車找警察先生來敲門,並在屋外大聲嚷嚷說我殺人,她當著警察先生跟左右鄰居跟我商量賠償事宜,
說1.南門醫院驗傷單的錢還你, 2. 手機還你(101年4月遠傳專案綁二年約的特約手機.7月底跟我拿有九成新的手機到現在)
我回她說: 妳還,我就還 。警察先生進來屋內建議我互告,或好好商量互還,並說原告先回去拿手機(凌晨兩點)後再一起到警察居做筆錄。
6.隔幾天接到警察先生打來說;請 妳來警察居做筆錄對方要告妳,到警察居看到她留下的筆錄說:「一進門刺向她」,
我錯愕 震驚 想不到我被幾乎天天來我家,每個禮拜幾乎會住一天跟我與小孩睡的女人.這麽不實扭曲的告。
是 否是聲請錯誤狀 ? 要如何寫?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 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玆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本人因與原告之間有債務纠紛 ,竟基於恐嚇犯意 ,分別於101年8月21日上午11時56分與57分,
在住處以092635532號(本人)手機簡訊,兩次撰寫相同內容:「你敢再來騙錢請你試試看,我會讓你一車紙錢回屏東」等文字,
傳送至原告09876146 號手機,致原告心生畏懼。本人於翌日(同年月22日)凌晨一時許,在上揭住處與原告討論賠償
事宜之際,竟又另行基於恐嚇犯意,持刀指向原告,致原告因此心生畏懼.
二.案經新竹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對於上揭犯行自白不諱,復有證人原告指述綦詳,另有被告傳送之恐嚇簡訊文字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己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安全罪嫌,被告兩次傳送簡訊行為,係基於一次恐嚇犯 意為之,應論以一罪。又
被告傳送簡訊與持刀兩次恐嚇犯 行,為數罪,應予分論併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我要怎麽辦?
犯罪事實 的傳送簡訊時間有誤差 ?傳送至原告09876149 號手機,?跟我向遠傳電信申請通話明細上的電話號碼不 一樣
並不是這支?確定是101年8月21日上午11時24分與25分,傳送至原告098168804號手機。
因原告有不回不接的習慣,而傳兩次簡訊,是無 心的氣話,也沒有恐嚇她的意思
1.原告在101年8月21日下午以0981傳簡訊至0927說:「被告說話很過分,我沒有數還我的有幾張,今天就是要8仟元」(無保存簡訊內容)
朋友陸續都有還,是欠她3仟元,因原告之前對我們說有 錢再慢慢還。
2.原告去被告朋友工作場所並在101年8月22日0點11分以0927號碼(本人名下)這隻手機打至0926號碼商量,說「我跟阿姨借了三萬塊,投資阿姨的
事業失敗了 妳高興了嗎?當作是跟妳借!!其他的算我倒楣!!3仟元就好了!!」我回她:妳在那裏工作就跟誰借我不行也沒有能力。(無錄音)
3.原告22日0點15分以0927號碼(本人名下)打110,朋友不堪其擾,跟警察先生說:她跟她的事情請找被告。
4.平常是以手機當鈴聲通知我開門,當時我在廚房聽到原告敲門很大聲,以為是誰?要發生大 事了嗎?順手拿刀,抱小兒子去按門,在門縫看到她,
還後退兩三步到桌子.(80公分高)處,她自己推門進來,說我拿刀(刀在左手邊幾乎貼近桌上,手機汽車鑰匙在中間,小兒子.我與她在右手邊)我說我要保護我自己保護小孩,
(沒有指向她)她就拿我手機說要報警!我回她:上面有你的指紋,
她氣到 摔我的手機跟汽車鑰匙,出去門口處還踢汽車一腳,並坐在花圃邊瞪我,我趕快把門關上。
5.門關上後,她騎車找警察先生來敲門,並在屋外大聲嚷嚷說我殺人,她當著警察先生跟左右鄰居跟我商量賠償事宜,
說1.南門醫院驗傷單的錢還你, 2. 手機還你(101年4月遠傳專案綁二年約的特約手機.7月底跟我拿有九成新的手機到現在)
我回她說: 妳還,我就還 。警察先生進來屋內建議我互告,或好好商量互還,並說原告先回去拿手機(凌晨兩點)後再一起到警察居做筆錄。
6.隔幾天接到警察先生打來說;請 妳來警察居做筆錄對方要告妳,到警察居看到她留下的筆錄說:「一進門刺向她」,
我錯愕 震驚 想不到我被幾乎天天來我家,每個禮拜幾乎會住一天跟我與小孩睡的女人.這麽不實扭曲的告。
是 否是聲請錯誤狀 ? 要如何寫?
All Comments
By Edith
at 2012-12-31T23:14
at 2012-12-31T23:14
可以找這裡問問
先取得諮詢吧
你的案例,看來也不是大罪,
但是你太掉以輕心了,檢察官都已經偵查終結你才說有問題,
起碼已經過三個月到半年了吧,事前的警方跟偵查庭你都有筆錄,
事後要翻案或是不認識很困難的
依法論法,你還是要請懂法的幫你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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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用外接硬碟盒開機,
這樣ok嗎?
Update:
是copyWin8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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