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允呈的解題趣,101調查局三等刑總問題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yanyu (Yanyummmm)》之銘言:
: 標題: 李允呈的解題趣,101調查局三等刑總問題
: 時間: Fri Oct 17 12:46:59 2014
:
: 題目是: 甲大學畢業後請友人乙幫忙搬家,乙前往甲居住之宿舍搬運東西時,誤將甲室友丙之筆記型電腦一併封箱搬到車上,甲見此情形,因甲、丙二人為夏天是否使用冷氣之事時常爭吵,故亦未告知乙該電腦係丙所有,任由乙將該筆記型電腦搬回家。試問甲之刑責應如何論處?【101三等調查局刑法總則】
: ===============================
: 我認為這題甲是利用他人無故意之行為而成立竊盜的間接正犯。網路上找到的擬答也清一色是這個見解。
: 但是李允呈的解題趣454頁指出通說跟實務皆認為[間接正犯無法以不作為方式實行],所以甲無罪,想請問各位看法。
: 我是買總則篇,感覺此書很多內容都頗特例獨行....跟學到的觀念衝突很大
:
:
: --
: Sent from my Android
:
: --

All Comments

Poppy avatarPoppy2014-10-23
問題是電腦在甲家且甲明知 又甲沒有還人家東西意思
Olga avatarOlga2014-10-25
而乙之角色 就像人家請他牽車但牽錯車一樣 所以乙之
為可能會是非刑法上之行為嗎?
Steve avatarSteve2014-10-27
這題我比較偏向屬不作為 請搬家工人是一般日常生活行為
Selena avatarSelena2014-10-28
雖然甲請了搬家工人 但搬錯東西是搬家工人自己造成的
Adele avatarAdele2014-10-30
如果要認定甲有告知義務 那就要有一定的義務違反性
Quanna avatarQuanna2014-11-02
請搬家工人這件事本身並不屬於危險前行為
Joe avatarJoe2014-11-05
而且甲跟室友感情也不好 沒有密切生活關係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4-11-09
保證人地位似乎沒有適合的 回歸民法財產上請求就好
Wallis avatarWallis2014-11-13
不過要以作為討論當然就有更多看法了...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4-11-15
推這篇,會這樣寫的人不管你寫作為或不作為(依你想法)
這題是不可能拿低分的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4-11-16
補充一下,我認為要寫作為可以寫甲請人來搬家(作為)
Caitlin avatarCaitlin2014-11-21
而後面搬錯就只是正常因果歷程了,很多東西作為與不作為
是兩者一起存在的,看要選哪個寫而已。以上個人淺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