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共有物抵押分割實行的問題
我看李淑明書上一個案例
甲乙共有A地 甲應有部分設抵押權於丙 事後A地分割成甲有A1 乙有A2
解答是
因為868 分割不會影響丙之抵押權
丙施行抵押權拍賣時 若丁拍定
則A1由甲丁共有 A2由乙丁共有
因為乙喪失1/2所有權
所以乙可以向甲主張825 879之求償
為避免太過複雜 才增訂824-1
可是我之前看張台大跟宇法那邊的討論
主要是以釋字671那句話跟理由書的舉例
==========
是強制執行時,係以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經抵押之應有部分為其執行標的物。
於拍定後,因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
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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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就是這次分割當沒有
沒有A1 A2 恢復成乙丁共有A地
請問是不是李淑明解錯了阿
還是我哪裡有誤會??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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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李淑明書上一個案例
甲乙共有A地 甲應有部分設抵押權於丙 事後A地分割成甲有A1 乙有A2
解答是
因為868 分割不會影響丙之抵押權
丙施行抵押權拍賣時 若丁拍定
則A1由甲丁共有 A2由乙丁共有
因為乙喪失1/2所有權
所以乙可以向甲主張825 879之求償
為避免太過複雜 才增訂824-1
可是我之前看張台大跟宇法那邊的討論
主要是以釋字671那句話跟理由書的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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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強制執行時,係以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經抵押之應有部分為其執行標的物。
於拍定後,因拍定人取得抵押權客體之應有部分
由拍定人與其他共有人,就該不動產全部回復共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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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 就是這次分割當沒有
沒有A1 A2 恢復成乙丁共有A地
請問是不是李淑明解錯了阿
還是我哪裡有誤會??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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