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義祥之事是否有不純正不作為犯成立空間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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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事件全貌我沒有一直在追

我只想藉由這次事件問幾個刑法問題

看到太魯閣號的事件,我是直覺的想到李義祥最多就是想像競合

以一個過失致死罪罰之

詳細真實情況我不清楚,我只設幾個情境題問一下



工人因過失使工程車跌落至鐵軌之後,假設情境如下

1.他有足夠的時間能打電話、到鐵軌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發生,卻沒這麼做

2.他有足夠的時間能打電話、到鐵軌前方示警等等阻止事故發生

卻因警察、台鐵行政效率趕不上通知列車停駛,又或是列車長看漏工人的示警使事故發生

3.他沒有足夠的時間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發生,也沒有任何積極作為

4.他沒有足夠的時間能使用任何方法阻止事故發生,但也盡最大的努力嘗試阻止過

這四種情境中,工人因過失使工程車跌落至鐵軌

根據15條:「因自己行為致有發生犯罪結果之危險者,負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行為會不會被評價成是危險前行為,因此具備有保證人地位

最後整起事件不被評價成為276過失致死,而是271殺人罪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我自己認為如果是情境1的話應該就可以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24因不具備故意,所以不可能會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3的話不確定,我認為應該也是不成立

想請問我的結論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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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ennie avatarBennie2021-04-11
Regina avatarRegina2021-04-14
理論上有可能成立殺人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但實務上很難
證明死亡結果和不作為有因果關係 還有證明被告有上開
故意
Faithe avatarFaithe2021-04-15
我認為 就過失致死的部分 他應該是作為犯而非不作為
Faithe avatarFaithe2021-04-18
知+欲。欲看不太出來
Adele avatarAdele2021-04-19
推1樓簡圖與冬雨大神,簡單明瞭,1的話申論改題老師
或許給過,但是實務承審法官可能因為證據不足證明因果
關聯而不採認而維持過失致死,畢竟罪疑惟輕嘛~
James avatarJames2021-04-23
警察、台鐵效率不佳那是行政作業的問題,跟本題毫
無相干
Callum avatarCallum2021-04-26
分開討論吧
工程車架在上坡=有認識過失
跌落軌道=不作為犯+危險前行為
Necoo avatarNecoo2021-05-01
小弟初學,想問能否該當184條2項之不純正不作為犯?
Hedwig avatarHedwig2021-05-01
1樓圖的就北大鄭逸哲老師畫的圖
Zenobia avatarZenobia2021-05-06
臺鐵職員及警察部分應該是行政程序上的討論於此不論,
至於工人方面可能就只能在罪責層面討論減輕事由(刑法5
7、59)吧?276成立、184也不無可能
Ethan avatarEthan2021-05-06
危險前行為+危險源監督
Caitlin avatarCaitlin2021-05-07
不純正不作為沒有過失吧?
Kelly avatarKelly2021-05-10
殺人準因果關係感覺很難連起來 要證明他當下提前通知
能多救活哪些人...
John avatarJohn2021-05-12
借題請教 停放工程車是否有論間接故意的空間?沒有放
輪檔停放在坡地,對於滑動到鐵軌的結果是否有可能認識
到?
Ula avatarUla2021-05-13
如果車子滑落到撞上只有幾秒的時間,那就很難證明有期
待可能性了...
Erin avatarErin2021-05-15
間接故意和有認識過失,都要有認知,但區別在意欲,看起
來也沒有容忍事情發生
Tristan Cohan avatarTristan Cohan2021-05-16
重點應該還是在探討 具不具有迴避可能
Kumar avatarKumar2021-05-18
每個人的生活經驗不同 判斷就不同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