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龜山鄉單親補助 - 工作
By Selena
at 2009-12-15T00:00
at 2009-12-1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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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單親補助問題
一位爸爸 帶蓍個小孩有沒有可以申請什麼補助
因為工作不好找每個月收入不到三萬
要付房租和生活費
工作時有時無
請問有可以附合申請,如果有要準備什麼?
我爬文過但是沒有看到很明白的說明~
好像單親媽媽比較多可申請
要去哪裡申請
麻煩告知謝謝
一位爸爸 帶蓍個小孩有沒有可以申請什麼補助
因為工作不好找每個月收入不到三萬
要付房租和生活費
工作時有時無
請問有可以附合申請,如果有要準備什麼?
我爬文過但是沒有看到很明白的說明~
好像單親媽媽比較多可申請
要去哪裡申請
麻煩告知謝謝
Tags:
工作
All Comments
By Bethany
at 2009-12-15T11:14
at 2009-12-15T11:14
單親兒童少年生活扶助:
(低收入戶及該兒童或少年已領有本市其他生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
補助標準: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政府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一、五倍。
2.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合併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3.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証券合計平均計算,每人不超過新臺幣 十五萬元。
■補助金額:每人每月壹仟肆百元
■具備文件:
填具申請表。
戶籍謄本。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受扶助兒童、少年郵局存 摺封面影本。
相關證明文件。
■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單親沒過.去申請這個看看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一、扶助對象:
(一)凡設籍本縣,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六十五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六個月以
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
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 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
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
六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5..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6..其他經評估,因三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
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二)與本縣縣民辦理結婚登記之外籍及大陸籍配偶,符合前款規定者,於尚未
取得本國國籍前,亦可提出申請。
(三)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限申請核准之當年度內有效,申請子女生活津貼、
子女教育補助及兒童托育津貼者,應每年申請認定,其審查過程必要時本
府得派社會工作員訪視。
〈四〉申請人之孫子女領取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所定扶助,以符合第一款第五
目獨自扶養十八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為限。
〈五〉第一款第五目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
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二、資格條件:
(一)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
活費用標準二點五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之財產(土地、房屋及投資等)現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者。
(三)全家人口存款數本金及有價證券之計算為四口人內存款本金一百五十萬
元,戶內人口每增一人增加二十萬元,有價證券則以面額計算,併入存款
本金合計。
三、補助項目:緊急生活扶助、子女生活津貼、子女教育補助、傷病醫療補助、
兒童托育津貼、法律訴訟補助、創業貸款補助、心理輔導治療復健費
去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的社會課提出申請.........。
~以上是網友提供資訊~
By Hedwig
at 2009-12-19T23:27
at 2009-12-19T23:27
低收入戶及該兒童或少年已領有本市其他生活補助者,不得重複申領
補助標準: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政府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用一、五倍。
全家人口之不動產合併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全家人口存款本金及有價証券合計平均計算,每人不超過新臺幣
十五萬元。補助金額:每人每月壹仟肆百元
■具備文件:
填具申請表。
戶籍謄本。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受扶助兒童、少年郵局存 摺封面影本。
相關證明文件。■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
也可以去申請
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補助資格及額度:
(一)第一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2。
(二)第二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而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補助自付保險費1/4。
註:補助額度案例說明
以在鄉(鎮、市、區)公所投保之保險對象為例,每人每月應繳自付保險費659元,合於前述第一級者補助330元;第二級者補助165元。
二、補助範圍:
(一)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時,除補助本人外,依附其投保之眷屬全數納入補助範圍。
(二)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眷屬身分投保者,僅補助其本人。
三、補助期限:
(一)98年6月1日前申請者,認定符合補助資格後,自98年6月開始補助;98年6月1日以後申請並經審核符合資格者,自申請當月開始補助。
(二)經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參照國民年金保費補助以2年為限,屆期應重新辦理資格認定;惟於補助期間如喪失資格即停止補助。
四、申請方式:
(一)98年5月15日起健保局所屬各地分局及聯絡辦公室將提供申請表件供民眾索取或自該日起自健保局網站(www.nhi.gov.tw)下載申請表件。
(二)已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者,健保局將主動取得資料辦理後續健保費補助事宜,民眾不須重複申請。
(三)如有疑問,請撥健保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30-598洽詢。
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健保費補助作業答客問Q&A
還可以去申請這個國民年金保險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
一、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
(2)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但未滿65歲者。
(3)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者。
二、補助標準申請資格:(須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6,188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17,655元)。
(2)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21.584元),
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6.483元)。
※全家人口包含: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應備文件:
1.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 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3.申請人「全家人口」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戶內應計人口死亡者請檢附除戶謄本
4. 全家人口綜合所得稅清單、稅籍資料清單(需申請哪一年度資料請先與本課審核員電話聯繫2641-1111*124)
還有一項可申請未滿十八歲兒童及少年健保補助
1.全戶戶籍謄本(包括小孩爺爺奶奶,小孩的父母親,小孩3代如果已經死亡須附除戶謄本
2.97年度全戶財產清單
3.97年度全戶所得稅籍清單
4.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向當地的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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