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學緒論》 伊藤著 這本書的1-36頁
Q:條約與法律相牴觸時,何者優先?
AMS:在行政部門與外國政府簽署並送交至立法院審議者。即為憲法第58條第二項之
條約案,條約案經立法院讀會程序通過,並請總統公布者,理論上其位階與法律無異,
如遇條約與法律牴觸時,實務上傾向承認條約優先。
明明都是漢字....但是我真的看不太懂伊藤寫的解說
為什麼他說實務上傾向條約優先,是怎麼樣的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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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條約與法律相牴觸時,何者優先?
AMS:在行政部門與外國政府簽署並送交至立法院審議者。即為憲法第58條第二項之
條約案,條約案經立法院讀會程序通過,並請總統公布者,理論上其位階與法律無異,
如遇條約與法律牴觸時,實務上傾向承認條約優先。
明明都是漢字....但是我真的看不太懂伊藤寫的解說
為什麼他說實務上傾向條約優先,是怎麼樣的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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