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剛剛看新聞就無聊依照時事想到一個題目。
特地上網查了,棒協以及教育部體育署。
題目雛形大概是,
A為一體育組織,負責籌辦以及組建國家代表隊之事務。
B為職掌體育的行政機關。
C為一民間體育營利組織。
D1為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題目一
國家代表隊於台中比賽,比賽期間,球員D1因A之統籌不周致使球員食用
不潔之餐點,致使D1生病需緊急開刀,致使選手生涯提前結束,試問D1應向
何法院提起救濟?
題目二
承上題,D1實為C組織內的看板人物,因D1之被迫高掛球衣,損失100萬且
並得支付D1之複數年合約餘下3年的500萬,試問C該向誰求償?
是否得適用國家賠償法?
參考資料:
A組織章程第五條第一款:代表中華民國加入國際棒球運動組織。
第四款: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棒球比賽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
1.我是在想,管轄權的認定,判斷A是否為行政機關是重點,
個人認為,國際賽期間,是否屬於組織章程第五條第四款之效力範圍內?
意思就是國家隊於徵召期間內(聽說採類軍事化管理)應屬之。
不然,還是說要國手接受徵召是與協會成立行政契約?
2.題目二,我是要問向體育署請求?還是A?(不論是否為行政契約)
以上,是我的想法,其實大家就用實際上的狀況去參考,思考看看。
如有錯處請板上大大指正,如有違反版規,我只好自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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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物都是為了達到最好的結果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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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地上網查了,棒協以及教育部體育署。
題目雛形大概是,
A為一體育組織,負責籌辦以及組建國家代表隊之事務。
B為職掌體育的行政機關。
C為一民間體育營利組織。
D1為國家代表隊之選手。
題目一
國家代表隊於台中比賽,比賽期間,球員D1因A之統籌不周致使球員食用
不潔之餐點,致使D1生病需緊急開刀,致使選手生涯提前結束,試問D1應向
何法院提起救濟?
題目二
承上題,D1實為C組織內的看板人物,因D1之被迫高掛球衣,損失100萬且
並得支付D1之複數年合約餘下3年的500萬,試問C該向誰求償?
是否得適用國家賠償法?
參考資料:
A組織章程第五條第一款:代表中華民國加入國際棒球運動組織。
第四款:選拔及組訓國家代表隊參加國際性棒球比賽事項。
行政程序法第二條第三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
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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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是在想,管轄權的認定,判斷A是否為行政機關是重點,
個人認為,國際賽期間,是否屬於組織章程第五條第四款之效力範圍內?
意思就是國家隊於徵召期間內(聽說採類軍事化管理)應屬之。
不然,還是說要國手接受徵召是與協會成立行政契約?
2.題目二,我是要問向體育署請求?還是A?(不論是否為行政契約)
以上,是我的想法,其實大家就用實際上的狀況去參考,思考看看。
如有錯處請板上大大指正,如有違反版規,我只好自D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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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物都是為了達到最好的結果而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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