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車禍和筆錄 - 工作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09-10-3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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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向兩線道的三叉路口
算是很大的一個路口
對方與我約相同時速同向行駛
(同為摩托車,對方行駛在我前方)
因為右側有多出一道給轉到右側方向的車道
所以在路口處雙線道轉為三線道
故我和對方均行駛中間的那一線道
是要往直走的線道
左側線道則是供汽車時行駛的車道
當時有兩位交警在路口指揮
我的車速約40-50左右
未超過行車速限
在綠燈秒速過了大約一半左右
雙向車流量比較少的狀況之下
對方忽然在我前方緊急煞車,停在中間線道上
(前方沒有任何車輛或是突發事故讓他停車的因素)
(我與他車距大約是兩至三輛摩托車)
(在差撞之前,我原本是打算要超他的車)
在後方的我緊急跟著煞車,但還是來不及而擦撞
可能是因為緊急煞車的緣故所以我飛出去了
是的,我飛出去了,不過距離不遠
路口的交警看見事故有過來幫忙處理
幫我叫了交通大隊的隊員來處理和叫了救護車
我聽見其中一名指揮的女姓員警在指責對方忽然停車造成事故
對方道歉說因為路不熟,在找路,所以才在路中間停車
送到醫院的我做了檢查,有腹腔璧挫傷(很痛!)和瘀青
對方只有在員警在場時打了電話過來示意就表示他要上班
(人沒有過來醫院)
之後就再也無消無息
過了一天的休養
我只想跟對方要醫藥費和一天工作薪資
(事故當天是要上班的途中,所以當天直接請假而未去上班)
也不想多要什麼補償和損失
但對方卻開始閉口,表示他沒有任何過失
是我自後方追撞而且他是停在路邊非中央!!!
說要提訴訟他又很緊張,說不過只是小事又沒住院和傷亡
讓我更氣
現在我還沒去警局報案留三聯單
手邊有醫院的驗傷報告,收據證明和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請問當我去警局報案作筆錄時
是不是就算是直接對對方提告了?
就這場事故來說,若要釐清責任,我的過失和對方的過失有多大?
我勝算的機率又有多高?
謝謝各位的幫忙!!
Update:
感謝 阿弘 、啊旭、大家相約來高雄觀光 三位熱心的回答
這讓我有了更多的知識
我還有些疑問想要補充,可以的話,請再幫我回答,謝謝!
事後到場的交通隊員員警跟我說
要是我想對對方提告的話可以持驗傷單等執據去警局填寫三聯單
有就是要去做筆錄
當然要是我不願意的話,可以就當成是交通事故
雙方更退一步,不用去做筆錄
應該意思是說事件就這樣算了
現在我的身體好了,應該沒有什麼後遺症
聽到員警跟我說事後程序還會很麻煩就讓我心灰意冷了
(諸如要跑警局作筆錄、事後要去協調會等等)
請問我可不可以向員警說
我不想去做筆錄(前提是對方也沒有要做動作的意思)
這件事就當這樣就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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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ra
at 2009-11-03T21:45
現在我還沒去警局報案留三聯單
手邊有醫院的驗傷報告,收據證明和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請問當我去警局報案作筆錄時
是不是就算是直接對對方提告了?
~車禍之提告有兩種,
最簡單的就是到派出所報案作筆錄且記得索取報案3聯單,
警方會幫你移送法院,
再來就是最快的自行至地方法院刑事法庭控告對方。
就這場事故來說,若要釐清責任,我的過失和對方的過失有多大?
我勝算的機率又有多高?
~照你所言的雙方皆有過失,因為對方突然的剎車,
而您似乎又未保持安全車距,因此才會撞上對方。
但…過往曾經也有判例,前方的突然緊急煞車,而後方根本來不及而撞上
可是此案例是後方完全無過失責任且以遵守交通安全規則之情況下,
因此如果要確實釐清車禍事故發生責任的歸屬,那應該那天當下會有交通警察來做現場之初步勘驗測量交通鑑定,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如果想要獲得更多的專業交通鑑定報告,可以自行付費去申請,以釐清責任歸屬多寡。
因為你有不幸受傷,因為刑法過失傷害罪之訴屬於告訴乃論,
所以可以事故發生之6個月內向對方提出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
縱使就算對方只有百分之1的過失,但畢竟還是有過失之責。
如果對方都不願意承擔責的話,這也就是典型的以刑逼和的情況。
而判刑的輕重取決於是否和你達成庭外和解
判賠金額的多寡,關鍵在於事故責任大小的比例。
中華民國刑法(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
第 二 編 分則
第 二三 章 傷害罪
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287 條(告訴乃論)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民國98年7月8日修正)
第 二 編 第一審
第 一 章 公訴 第 一 節 偵查
第 237 條(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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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Gary
at 2009-10-31T19:14
本案依你所述之現場狀況,確實是單純的追撞事故而已,追撞事故,原本就是後方車[未注意車前狀況],應負起肇事完全責任,前車當然無賠償之義務。
不管對方 是否[無故臨停] ,後方車都應 負起肇事主因和賠償責任 。
我聽見其中一名指揮的女姓員警在指責對方忽然停車造成事故
現場處理警員,並不具備 任何裁定權。
所以不論該女警說什麼,都不能算數 ,也不能 作為鑑定的依據。
對方道歉說因為路不熟,在找路,所以才在路中間停車
縱使如此"
你還是涉嫌,未保持安全跟車距離!
送到醫院的我做了檢查,有腹腔璧挫傷(很痛!)和瘀青
對方只有在員警在場時打了電話過來示意就表示他要上班
(人沒有過來醫院)
之後就再也無消無息
過了一天的休養
我只想跟對方要醫藥費和一天工作薪資
(事故當天是要上班的途中,所以當天直接請假而未去上班)
也不想多要什麼補償和損失
但對方卻開始閉口,表示他沒有任何過失
是我自後方追撞而且他是停在路邊非中央!!!
說要提訴訟他又很緊張,說不過只是小事又沒住院和傷亡
讓我更氣
現在我還沒去警局報案留三聯單
手邊有醫院的驗傷報告,收據證明和交通事故登記聯單
請問當我去警局報案作筆錄時
是不是就算是直接對對方提告了?
是否提告"
是雙方當事人的自由 。
重點在能否勝訴。
當知"
若對方有任何損失[不論財損或體傷], 可是有權向後車[你] 求償,乃至提出告訴的 。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
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
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
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
只要有警方到場的處理的交通事故,對現場的跡證都會做好蒐證程序,雙方車輛受損部位的照片ˋ現場地形ˋ地物ˋ道路寬長ˋ撞擊點ˋ落土點[第一撞擊點]ˋ煞車痕ˋ刮地痕ˋ拖地痕ˋ散落物ˋ血跡ˋ時間ˋ天氣~~等等,都會作成警訊資料,所以不用擔心。
正確的作法如下:
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 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就刑事部份而言,受傷被害人就有權對另一方提出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以上程序"
雙方都適用!
就這場事故來說,若要釐清責任,我的過失和對方的過失有多大?
你應負本案"
肇事之主因!
我勝算的機率又有多高?
原因同上說明"
勝訴的機率,非常的低!
訴訟乃不得已之手段,其冗長的程序很累人的,任何一種官司打下來,少則數月ˋ多則數年,造成雙方精疲力竭,其最終的判決結果,肯定都不是雙方原先所預期的結果。
告訴乃論案件,若有和解機會,儘可能雙方都能各退一步ˋ海闊天空。
懂法者雖然得以輕易告知法條所在,但也有其義務與責任告知求助者,利害關係之所在,尤其消耗人力ˋ物力ˋ財力之[訴訟成本],以上個人建議與提醒僅提供你作為參考。
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
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
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
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
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強制險是公辦民營[不論投保哪一家,理賠項目ˋ額度都完全一致。],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
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
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
財損部份:
也不在理賠範圍。
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
Cara avatar
By Cara
at 2009-10-31T07:10
1.兩台機車事故.人員受傷有機車強制險可以理賠.所以去警察局報案或(備案)即可至保險公司請求理賠.(你自己的投保產險公司就可以了)
2.持驗傷單至警局報案(傷害告訴有半年追溯期.半年內不和解都可以提告)
3.依交通事故而言.後方車輛追撞前方車輛.(應注意而未注意.未保持安全距離.都是裁罰敗訴之主因)
4.車禍你責任較重.
傷害告訴.你則有提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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