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獎金性質?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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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食安風波吵的沸沸洋洋,未來改進的相關措施也一直被提出

今天讀書的時候想到,若是某甲向台北市政府檢舉黑心油,依據主管機關訂立的’’食安
檢舉獎勵辦法’’(我假設的),可得獎金10萬元,但卻遲遲沒有發放,請問某甲該如
何救濟?

那麼若是台北市徵求市歌,作曲人遲遲沒有領到報酬,但並沒有主管機關訂立的市歌獎勵
辦法,那請問甲又應該如何救濟?

我自己跟朋友初步的討論想法是這樣的,主管機關發錢是事實行為,所以如果甲的給付地
位可得確定,提一般給付訴訟,如果未得確定,甲先提課予義務訴訟,但我不太懂給付地
位的確定是什麼?

然後市歌我參考陳敏,應該是屬於民法的懸賞廣告,但是公法關係,行政契約,但如果沒
有做成書面,只能算是單獨行為,但單獨行為怎麼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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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dy avatarAndy2014-11-14
課予義務 是準駁 拒絕申請 怠為處分時用到
Elvira avatarElvira2014-11-19
就是說 你跟他申請獎金 他不理你或者拒絕你後使用
Kelly avatarKelly2014-11-20
如果你已經確定可以領錢了 處分下來 但卻遲遲不給錢
則是一般給付
Joe avatarJoe2014-11-24
如果你認定發錢是事實行為 事實行為本來就是一般給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