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一題100刑法的考古題,但不是很懂,想跟大家討論一下。
某日甲駕駛救護車載送病患就醫,在市區十字路口要通過紅燈時,甲雖已經開警示燈與
鳴警笛,但直行的機車騎士乙完全沒有迴避,因而撞上救護車的右車身,送醫傷重不治。
甲主張救護車有優先路權,不必等待前方車輛避讓後才前進。試分析甲是否成立業務過失
致死罪。
在過失犯的判斷如果採客觀規則理論的話,要先判斷甲有沒有違反客觀必要的注意義務。
而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2項規定: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
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
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甲有開警示燈與鳴警笛,已經有符合法規範要求行為人要管控風險的義務,
所以甲沒有違反客觀必要注意義務,不用再判斷結果發生是否為客觀上能預見且能避免,
直接可以得出甲不具結果歸責不是嗎?
為什麼補習班的擬答還繼續判斷結果的發生是否為客觀上能預見且能避免,
而導出結果是可以避免,所以甲有迴避義務。故甲違反迴避義務,具結果歸責??
拜託大家跟我解釋一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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