檳榔攤,勞基法對它有用麼 -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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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婆在檳榔攤工作21天,日薪600,9月底請假2天,因天候不佳飛機停飛(家住蘭嶼),無法按時回來工作,老闆以此為由解雇,回來領薪時,以未按規定提前通知,扣薪7天並賠償因沒來上班店ㄉ損失,1天1000共7000元,做ㄌ21天每天至少9~10小時,並扣包數量不足損失,領到手上才4800多,真是...請問檳榔攤又沒勞健保,不算公司,遇到這種事是否有法依据討回公道,還是就這ㄇㄉ認ㄌ,請各位大大指點一下,真ㄉ很不甘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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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ianna avatarBrianna2011-10-13
1連續曠職三日或當月不連續曠職6日或全年不曠職12日才可解雇可以開除範為不發資遣費勞基法如下..1.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2.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3.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4.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5.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