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瑕疵擔保與債務不履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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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依據學者的通說見解

認為契約成立前所存在的權利瑕疵才適用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

契約成立後才發生的權利瑕疵

不適用瑕疵擔保,而適用債務不履行


我想請問~做這樣的區分法理何在?

因為在物之瑕疵擔保學說就反而沒有做這樣的畫分

為何在權利瑕疵就要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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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4-10-08
瑕疵擔保並沒有限於契約成立前所存在的瑕疵~成立後之
Skylar Davis avatarSkylar Davis2014-10-11
瑕疵亦可適用!
Faithe avatarFaithe2014-10-13
至於自始瑕疵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係因通說採擔保說
Elvira avatarElvira2014-10-17
,債務人只負給付締約時"現狀"之標的物之義務,若有
Zenobia avatarZenobia2014-10-17
自始瑕疵,則是瑕疵擔保的特別責任,非不完全給付。
Lily avatarLily2014-10-21
或許因為嗣後的權利瑕疵沒有辦法想像有不可歸責債務人
的情形,不需無過失性質的瑕疵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