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依據學者的通說見解
認為契約成立前所存在的權利瑕疵才適用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
契約成立後才發生的權利瑕疵
不適用瑕疵擔保,而適用債務不履行
我想請問~做這樣的區分法理何在?
因為在物之瑕疵擔保學說就反而沒有做這樣的畫分
為何在權利瑕疵就要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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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依據學者的通說見解
認為契約成立前所存在的權利瑕疵才適用權利瑕疵擔保的規定
契約成立後才發生的權利瑕疵
不適用瑕疵擔保,而適用債務不履行
我想請問~做這樣的區分法理何在?
因為在物之瑕疵擔保學說就反而沒有做這樣的畫分
為何在權利瑕疵就要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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