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名稱:
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
方案1-1 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二、依 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三、實習期程:
學校執行期程自98年4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止。(每名實習員實習期程為期一年)學校辦理媒介次數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四、適用對象:
本校95學年度至97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且大專畢業且非在學(以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準)之待(失)業人員優先。
※95學年度至97學年度指96年6月~98年9月。
※限大專生日間部及進修部,男生須役畢。
五、實習薪資:
實習員每名本薪22,000元,以及實習機構為其提撥之勞、健保(內含職災)及勞退金4,190元,每月計編列26,190元(薪資由教育部支付)實習機構給薪優於上述基準者,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優於經費部分由實習機構自行負擔。
意者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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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
方案1-1 大專畢業生至企業職場實習方案
二、依 據: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三、實習期程:
學校執行期程自98年4月1日至99年9月30日止。(每名實習員實習期程為期一年)學校辦理媒介次數得視實際需要調整。
四、適用對象:
本校95學年度至97學年度本國籍大專畢業且大專畢業且非在學(以畢業證書核發日期為準)之待(失)業人員優先。
※95學年度至97學年度指96年6月~98年9月。
※限大專生日間部及進修部,男生須役畢。
五、實習薪資:
實習員每名本薪22,000元,以及實習機構為其提撥之勞、健保(內含職災)及勞退金4,190元,每月計編列26,190元(薪資由教育部支付)實習機構給薪優於上述基準者,依實習機構規定辦理,優於經費部分由實習機構自行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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