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及傷害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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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

若是以殺人故意造成傷害結果

像是甲欲持刀殺乙 結果僅刺傷乙的手

甲除了殺人未遂 是否也該當普通傷害

兩者是屬於法條競合或想像競合?


我的想法是

殺人未遂的部分
甲具備殺人故意且已著手 成立殺人未遂

普通傷害罪的部分
殺人故意包含傷害故意 且造成傷害結果
成立普通傷害罪
依刑法五十五條想像競合之


但總覺得故意評價兩次好像怪怪的

請問是否哪裡出錯了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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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Isla avatarIsla2013-12-20
兩條罪在構成要件上分別評價主客觀無誤阿
Connor avatarConnor2013-12-23
法條競合 吸收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