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最近在念喬律師發現一個問題
請問原因事實的定義是什麼呢?
租賃物返還和所有權返還是同一原因事實嗎?
在p5-54的地方談到新訴訟標的理論不承認競合合併和選擇合併
但是他舉的例子是租賃物返還和所有權返還只有一個受給地位,所以只有一個訴訟標的
故不成立競合合併或選擇合併
但是~如果新訴訟標的理論的二分肢說或者新實體法説,這兩個原因事實不同的話
應該也會是兩個訴訟標的,而可以承認競合合併和選擇合併吧?
這部分不太清楚,不知道有沒有高手可以解答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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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念喬律師發現一個問題
請問原因事實的定義是什麼呢?
租賃物返還和所有權返還是同一原因事實嗎?
在p5-54的地方談到新訴訟標的理論不承認競合合併和選擇合併
但是他舉的例子是租賃物返還和所有權返還只有一個受給地位,所以只有一個訴訟標的
故不成立競合合併或選擇合併
但是~如果新訴訟標的理論的二分肢說或者新實體法説,這兩個原因事實不同的話
應該也會是兩個訴訟標的,而可以承認競合合併和選擇合併吧?
這部分不太清楚,不知道有沒有高手可以解答呢?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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