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11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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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剛才看民事訴訟法第11條,對於條文的理解還不太確定

第 11 條

對於同一被告因債權及擔保該債權之不動產物權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合併管轄。

這條意思是不是像是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設定不動產抵押權
因為該消費借貸契約以及該不動產抵押權兩者發生爭執
除了可以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外,也可以由契約履行地(消費借貸)之法院管轄

那這樣民事訴訟法第11條還算是專屬管轄嗎?
對這一條仍有一些疑惑,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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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aniel avatarDaniel2017-05-09
不動產專屬管轄在第10條,因物權、分割、經界,專屬
不動產所在地。 第11條是特別審判籍。
Kama avatarKama2017-05-12
如果是專屬管轄,條文裡會直接出現“專屬”二字
Irma avatarIrma2017-05-14
11條本來就不是專屬管轄..
Catherine avatarCatherine2017-05-15
推三樓,法條只有寫"得",就非專屬
你可以用關鍵字把專屬法條都找出來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7-05-18
不是專屬,是訴訟經濟考量把非專屬併入專屬的訴訟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