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刑總 - 考試
By Iris
at 2018-07-10T10:05
at 2018-07-10T10:05
Table of Contents
※ 引述《haudai (低調)》之銘言:
: [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 1。輔助宣告 無權代理
: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最好寫的一題》
: 3。有人拿西瓜刀砍人 沒砍死人 對方自己跌倒死
: 問放西瓜刀在攤位的老闆的責任
拿西瓜刀砍人,沒砍死-->應該是先討論殺人未遂
因為因果關係中斷的關係,接著討論殺人罪不成立(不知道對不對@@)
筆記第1頁,自己照公式修改
(一)甲以石頭猛擊乙頭部的行為,不成立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
1. 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具因果關係
(2)主觀上:明知並有意
惟甲以石頭猛擊乙頭部的行為雖然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乙的傷勢並未嚴
重到致死程度,並已由救護車送醫急救,通常情況下應不會發生死亡結果,但救護車起
火燒死乙,係「因果關係中斷」或稱「因果歷程之重大偏離」,此因果關係並不相當,
則乙的死亡客觀上不可歸責於甲,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間並無因果關係。
西瓜刀攤位老闆責任
我的筆記第9頁下面,自己照著公式修改一下
(一)甲出賣菜刀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1.甲對丙之死亡結果並無支配力,並未對乙施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手段,並非正犯類
型,退而討論是否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本題中,乙的犯罪決意並非甲所挑起,甲並非
教唆犯,退而討論幫助犯。
2.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甲出賣菜刀之行為給予乙物質上之支持,使甲易於實現構成要件,係
幫助行為,依學說多數見解採限制從屬形式,甲得從屬於正犯之既遂不法,且其幫助行
為與正犯行為間具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對於其幫助行為不具有故意,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3.學說上有對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交易行為所提供之幫助,提出中性幫助行為之概念,
對於日常生活中普遍交易行為,屬於容許風險,不成立幫助犯。
4.結論:甲出賣菜刀之行為不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 4。殺人 以為沒射到 其實有射到 但沒死
: 教唆犯 以及教唆之後自己又去參與的問題
教唆犯-->一樣是筆記第9頁,套用公式自己修改一下
(一)甲唆使乙將A殺害之行為,成立29條及271條第2項殺人罪未遂之教唆犯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甲唆使乙將A殺害之行為挑起乙的犯意,係教唆行為,依學說及多數見解採
限制從屬刑事,甲得從屬於乙的未遂不法,且其教唆行為與乙的行為間具因果關係,客觀
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對於其教唆行為具有故意,亦對正犯達成犯罪既遂具有故意,具備
教唆犯之雙重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與罪責: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乙於某夜在暗巷中將A殺害之行為,成立271條1項殺人罪既遂犯
(三)競和:乙第一次持刀靠近A的行為,成立殺人罪未遂犯,甲唆使乙將A殺害,成立殺人
罪未遂之教唆犯,其後甲不死心,乙再次將A殺害,甲乙成立殺人罪既遂之共同正犯,前後二次殺人行
為係出於同一個殺A決意,成立法條競合,甲乙均論以殺人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U-1u.
--
: [閒聊] 紓發讀書壓力或與板友互動,勿濫用此選項挑釁、引戰,或漫無
: 邊際用此選項發文。
: 1。輔助宣告 無權代理
: 2。限制行為能力人《最好寫的一題》
: 3。有人拿西瓜刀砍人 沒砍死人 對方自己跌倒死
: 問放西瓜刀在攤位的老闆的責任
拿西瓜刀砍人,沒砍死-->應該是先討論殺人未遂
因為因果關係中斷的關係,接著討論殺人罪不成立(不知道對不對@@)
筆記第1頁,自己照公式修改
(一)甲以石頭猛擊乙頭部的行為,不成立刑法271條第1項殺人罪
1. 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具因果關係
(2)主觀上:明知並有意
惟甲以石頭猛擊乙頭部的行為雖然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但乙的傷勢並未嚴
重到致死程度,並已由救護車送醫急救,通常情況下應不會發生死亡結果,但救護車起
火燒死乙,係「因果關係中斷」或稱「因果歷程之重大偏離」,此因果關係並不相當,
則乙的死亡客觀上不可歸責於甲,甲的行為與乙的死亡結果間並無因果關係。
西瓜刀攤位老闆責任
我的筆記第9頁下面,自己照著公式修改一下
(一)甲出賣菜刀之行為不成立犯罪
1.甲對丙之死亡結果並無支配力,並未對乙施以強暴、脅迫或詐欺手段,並非正犯類
型,退而討論是否成立幫助犯或教唆犯,本題中,乙的犯罪決意並非甲所挑起,甲並非
教唆犯,退而討論幫助犯。
2.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甲出賣菜刀之行為給予乙物質上之支持,使甲易於實現構成要件,係
幫助行為,依學說多數見解採限制從屬形式,甲得從屬於正犯之既遂不法,且其幫助行
為與正犯行為間具因果關係,客觀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對於其幫助行為不具有故意,主觀構成要件不該當,不成立本罪。
3.學說上有對日常生活中的普遍交易行為所提供之幫助,提出中性幫助行為之概念,
對於日常生活中普遍交易行為,屬於容許風險,不成立幫助犯。
4.結論:甲出賣菜刀之行為不成立殺人罪之幫助犯。
: 4。殺人 以為沒射到 其實有射到 但沒死
: 教唆犯 以及教唆之後自己又去參與的問題
教唆犯-->一樣是筆記第9頁,套用公式自己修改一下
(一)甲唆使乙將A殺害之行為,成立29條及271條第2項殺人罪未遂之教唆犯
1.構成要件該當性
(1)客觀上:甲唆使乙將A殺害之行為挑起乙的犯意,係教唆行為,依學說及多數見解採
限制從屬刑事,甲得從屬於乙的未遂不法,且其教唆行為與乙的行為間具因果關係,客觀
構成要件該當。
(2)主觀上:甲對於其教唆行為具有故意,亦對正犯達成犯罪既遂具有故意,具備
教唆犯之雙重故意,主觀構成要件該當。
2.違法性與罪責:甲無阻卻違法及罪責事由,成立本罪。
(二)乙於某夜在暗巷中將A殺害之行為,成立271條1項殺人罪既遂犯
(三)競和:乙第一次持刀靠近A的行為,成立殺人罪未遂犯,甲唆使乙將A殺害,成立殺人
罪未遂之教唆犯,其後甲不死心,乙再次將A殺害,甲乙成立殺人罪既遂之共同正犯,前後二次殺人行
為係出於同一個殺A決意,成立法條競合,甲乙均論以殺人罪既遂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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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kylar DavisLinda
at 2018-07-14T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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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18-07-16T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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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8-07-17T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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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ily
at 2018-07-20T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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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18-07-23T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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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ndrew
at 2018-07-26T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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