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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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102稅特 財稅行政

13 有婦之夫甲隱瞞已婚之事實,與乙女發生婚外情,1 年後,雙方協議分手,甲並同意
給付乙 100 萬元。試問:甲同意給付乙 100萬元之行為,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答案:A

想法:

是因為該協議係"不法原因之給付"所以強制有效嗎?


另外看過類似的題目

甲為維繫婚外情贈與乙房屋一棟,則其

 負擔行為:背於公序良俗,無效

 處分行為:物權無因性,有效


這題問的是同意給付的行為(負擔行為),如果照上面的解法,應該是無效??

答案為什麼是A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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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問民法第106條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
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但其法律行為,係專履行債
者,不在此限。

看到參考書上寫,"履行債務"不包括"代物清償"

為什麼呢?

是因為代物清償債權人可以不接受,如果為雙方代理會有利害衝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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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13-04-30
13,為了斷絕不法關係而為給付,非不法給付。
Belly avatarBelly2013-05-03
因為代物清償會有價值認定的問題,沒有公定價八萬一 XDD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3-05-06
之所以在原則上不准許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 主要是考量到利益
Hazel avatarHazel2013-05-07
衝突的問題 阿你如果代物清償 不就代表他要受領別種給付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3-05-08
給的和原本債務所定的不一樣 這時會就可能存在本人不願意
Barb Cronin avatarBarb Cronin2013-05-11
以他種給付清償而代理人願意的情況阿 這時候就會有利益衝
Agnes avatarAgnes2013-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