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以所得遺產為限 之疑問 -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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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mma
at 2019-05-24T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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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排版 傷眼抱歉

106年高考-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第三題

甲無父母子女,死亡時遺產總計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繼承人為妻乙和其三個弟弟
,分別為二十三歲之丙、二十一歲之丁和十九歲之戊。繼承人在甲死後始發現甲欠債權人
己100萬元,四人遂直接將遺產100萬元償還己。償還己二個月後,繼承人又發現尚有一債
權人庚,債權額高達300萬元。請問庚得對何人主張其債權?主張多少?繼承人間之責任
又應如何分擔?


(一)主張多少
1162條之一 第一項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
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有害及
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庚之債權三百萬,總債權四百萬
總遺產一百萬
庚得主張(300萬/400萬)*100萬=75萬

(二)對何人主張
1162條之二 第一項及第二項
繼承人對於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償而未受償
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其權利。
繼承人對前項應受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
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故庚得對繼承人乙丙丁戊主張

(三)如何分擔
1153條第二項
繼承人互相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分擔
之 。

兄弟為第1138條第三順序之繼承人,依第1144條配偶與第1138條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
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之二分之一。
兄弟再依第1141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應繼分比例
乙:丙:丁:戊=3:1:1:1


以下為我的問題

我的看法為
戊之應繼分為 100萬/6>須償還 75萬/6
就算依1162條之二之但書以所得遺產為限也夠償還

故如何分擔
為 乙37.5萬 丙12.5萬 丁12.5萬 戊12.5萬

但是網路上補習班的擬答為

而乙丙丁戊對於庚之75萬,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如前已述。而戊之部分,既已所得遺
產為限負責,則戊未分得遺產,自得主張免責,故該75萬,於繼承人乙丙丁間,自應按其
應繼分比例分擔。
乙:丙:丁=3:1:1
故乙45萬 丙15萬 丁15萬
(目前看了三個參考答案的都是45萬15萬15萬)


我自己想所得遺產為限應該跟限定繼承一樣,不以真的有分得為原則,請各位大大解惑,
謝謝


--
※ 編輯: adult0478 (114.44.5.208), 05/24/2019 18:09:11
eugene0813: 甲之遺產清償己後已無剩餘,故戊對75無須分擔。 05/24 19:11
adult0478: 感謝回答 在遺產清償無剩餘 戊之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05/24 20:07
adult0478: 任 故在遺產無剩餘之情形 不用分擔75萬 05/24 20:07
shown8520: 我覺得是因為1162之2第二項但書,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05/24 23:34
shown8520: 所以得主張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而其他人則依1162之2 05/24 23:34
shown8520: 第二項本文不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故而即使乙丙丁亦 05/24 23:34
shown8520: 無分得遺產仍需負擔清償責任。 05/24 23:34
leo8847: 我覺得你沒搞懂法條的意思 05/25 02:21
leo8847: 這種類型未償還的我稱為無限責任,則未成年就是有限責任 05/25 02:25
leo8847: ,這樣比較好記 05/25 02:25
leo8847: 剩下的就大致樓上幾位先進都說了 05/25 02:25
adult0478: 了解 之前一直像錯 1.想說戊有應繼分但都用在清償己的 05/25 08:59
adult0478: 債務 並非未分得遺產 2.所謂以繼承遺產為限指的是最大 05/25 08:59
adult0478: 償還限度為應繼分的金額 05/25 08:59
adult0478: 但後面想到限定繼承為保護繼承人之制度 以所得遺產為 05/25 08:59
adult0478: 限為繼承之遺產的額度 不應該由繼承人從遺產之外拿錢 05/25 08:59
adult0478: 來還 05/25 08:59
leo8847: 基本上有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或是法院命其申報就是用遺產 05/25 10:17
leo8847: 限度內還,如果都沒做到就是要按原本應該環的比例對債權 05/25 10:17
leo8847: 人負責~ 05/25 10:17

Tags: 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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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a avatar
By Una
at 2019-05-26T07:22
甲之遺產清償己後已無剩餘,故戊對75無須分擔。
Ophelia avatar
By Ophelia
at 2019-05-29T16:49
感謝回答 在遺產清償無剩餘 戊之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
任 故在遺產無剩餘之情形 不用分擔75萬
Damian avatar
By Damian
at 2019-06-02T17:03
我覺得是因為1162之2第二項但書,戊為限制行為能力人
所以得主張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責,而其他人則依1162之2
第二項本文不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故而即使乙丙丁亦
無分得遺產仍需負擔清償責任。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9-06-04T13:55
我覺得你沒搞懂法條的意思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9-06-06T02:26
這種類型未償還的我稱為無限責任,則未成年就是有限責任
,這樣比較好記
剩下的就大致樓上幾位先進都說了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9-06-07T10:20
了解 之前一直像錯 1.想說戊有應繼分但都用在清償己的
債務 並非未分得遺產 2.所謂以繼承遺產為限指的是最大
償還限度為應繼分的金額
但後面想到限定繼承為保護繼承人之制度 以所得遺產為
限為繼承之遺產的額度 不應該由繼承人從遺產之外拿錢
來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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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istan Cohan
at 2019-06-11T19:19
基本上有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或是法院命其申報就是用遺產
限度內還,如果都沒做到就是要按原本應該環的比例對債權
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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