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債務不履行之效果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前提

可歸責債務人,不可歸責債權人,所導致給付不能。



立法模式上,是給債權人自己衡量利益選擇

看是要主張何種效果(三選一)

1 226I 損害賠償

2 256 解除契約

3 類推225 II 取得代償請求權



看書的時候有個疑問存在---->應該不會有只主張226I的傻子存在。

若只單純主張226I,如果是在雙務契約(EX買賣),自己還得為對待給付義務(367價金)

如此一來,損害賠償請求數額就會扣掉價金部份所剩差額。




但如果是走256解除契約,因為通說實務認為260所指涉的是"履行利益"損害賠償。

所以走 256 解除契約還能兼行使 226I損害賠償請求權。

所以看似三選一效力

但是在現行對於260條解釋的結果,造成併行的效果

不曉得以上的理解是否有違誤之處???



--
\◣/◢喂~快折回去阿長老... ╭ ..........
/
◥◥ ╔═══════════╗
◢◤?毫無回應,就只是個長老
╚═══════════╝ ████
◣ ◢◥◤ - pooldodo -

--

All Comments

Madame avatarMadame2013-03-07
你如果書再看仔細一點,會發現有第267條
Margaret avatarMargaret2013-03-12
267跟討論前提不合不是?? 僅適用債權人可歸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