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有關執行職務和和損害賠償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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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A店的燈泡壞了,A店的店長去B店買燈泡,發現老闆人不在,

就偷走了一個燈泡帶走。兩天後,B店的老闆乙跑進來找甲要回燈泡,

但店長甲出門,於是找雇員丙,要雇員丙返還燈泡或是把燈泡買下來。


請問:

(1)店長甲的行為算是執行職務嗎?

(2)A店是否取得該燈泡所有權?

(3)A店事實上是某個大企業C的分店之一,如果店長甲之後被解雇,店長換成雇員丙,

那麼乙是否能直接向C或是丙請求損害賠償?

(4)如果B店老闆乙10年後才來找甲要回燈泡,甲是否可依768條取得該燈泡之所有權?

且乙因197條無法向甲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自己想的題目,本來只是卡在執行職務這個點,結果越想越複雜,結果變成這樣,

請不吝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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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Dora avatarDora2018-06-05
感覺只是很單純的竊盜行為 跟民法規定僱用人受僱人
關係好像沒什麼影響耶
Kama avatarKama2018-06-07
我也跟樓上一樣。看這個題目我一直想不到民法的什麼點。
我只有想到刑法320普通竊盜罪
Blanche avatarBlanche2018-06-10
竊盜罪著手是以開始搜尋財物始為著手
Regina avatarRegina2018-06-13
使用人或受僱人的行為 店家不能主張善意取得
Sierra Rose avatarSierra Rose2018-06-17
執行職務的範圍 通說跟實務的見解是採客觀說
須客觀上足認為與其執行職務有關
但這題我看不出來哪裡有執行職務的行為@@
Megan avatarMegan2018-06-21
我也認為沒有
Megan avatarMegan2018-06-23
實務採客觀 跟樓樓上說的一樣 要行為客觀上與執行
職務有關聯 按題旨看來應該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