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101年高考的考題,賴農惟老師的申論之卷中有列出此題解答
題目為"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甲乙吵架,甲竟將乙打成遍體麟傷,
三年後,甲乙兩願離婚,離婚後乙立即向甲請求賠償因傷所生之損害。
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 甲可否拒絕賠償?"
第一小題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甲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時效期間2年。這邊可以了解,第二段敘述甲可否拒絕賠償,這段引用了
民法第143條,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的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時效不完成。
不大懂的地方在於,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本題,乙被打成遍體麟傷
已經過了3年,為什麼還會有143條那1年時效不完成的適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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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為"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甲乙吵架,甲竟將乙打成遍體麟傷,
三年後,甲乙兩願離婚,離婚後乙立即向甲請求賠償因傷所生之損害。
試問乙之請求有無理由? 甲可否拒絕賠償?"
第一小題乙主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向甲主張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
,時效期間2年。這邊可以了解,第二段敘述甲可否拒絕賠償,這段引用了
民法第143條,夫對於妻或妻對於夫的權利,於婚姻關係消滅後一年內,
時效不完成。
不大懂的地方在於,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為2年。本題,乙被打成遍體麟傷
已經過了3年,為什麼還會有143條那1年時效不完成的適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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