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瑕疵VS保證品質的判斷(第360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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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360條


買賣之物,缺少出賣人所保證之品質者,買受人得不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價金,而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物之瑕疵者亦同。


想知道要如何判斷是物之瑕疵或是保證品質呢


想法:

因為物之瑕疵>在故意不告知時,出賣人方要賠償



缺少出賣人保證品質,出賣人必定要負賠償責任

但是不知道區分的標準在哪


問題:

那有沒有例子跟準則,可以簡單判斷今天一個商品造成消費者損害

究竟是瑕疵(之後再論有無故意) 還是 缺少保證品質呢?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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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現形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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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9-01-15
我個人覺得是有點大包小的感覺,一個商品未達出賣人所保
證的品質但不一定有瑕疵,所以如果題目描述裡面有提到出
賣人有作保證的情況我會先就商品有沒有到保證那個品質作
審查
Hardy avatarHardy2019-01-19
罵方賠償的範圍有固有利益與履行利益。
Skylar DavisLinda avatarSkylar DavisLinda2019-01-23
賣方故意時,買方均可就履行/固有利益之損害請求損陪
賣方保證時,視其保證內容而定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9-01-23
東西保證不會壞,會壞我就賠你→ 僅保證履行利益
Lucy avatarLucy2019-01-28
東西保證不會壞,造成任何損失我都負責→兼含固有利益
Elizabeth avatarElizabeth2019-01-31
考題有曾出過,賣方也是該類商品之無辜不知情之受害者
Adele avatarAdele2019-02-02
因無辜不知情與故意無關,又無對買方保證
Lucy avatarLucy2019-02-04
受瑕疵損害的買方,無法以360對同樣受害的賣方請求賠償
Lily avatarLily2019-02-06
瑕疵包含 效用 品質保證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