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在看民法函授
裡面有個實例
甲乙兄弟一向不和,某日因母病,甲為安慰其母,對乙做願將某畫贈乙之單獨虛偽表示
乙允受但明知甲內心無贈畫之意思。
問:設乙受領該畫後,即以每月租金五千元出租善意之丙時,
甲得對丙或以主張何種權利?
解答大概是這樣的:
...,通說§86但書無效之情形應類推適用§87但書「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丙得主張甲乙間之贈予該畫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有效,丙因租賃契約取得該畫之
使用收益權係有權占有,甲不得請求丙返還該畫。
我想問所謂「善意第三人」不是不包括承租人嗎,為何丙可以主張甲乙間的行為有效?
還是這裡的承租只包含不動產?
我觀念哪裡有錯誤呢 請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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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面有個實例
甲乙兄弟一向不和,某日因母病,甲為安慰其母,對乙做願將某畫贈乙之單獨虛偽表示
乙允受但明知甲內心無贈畫之意思。
問:設乙受領該畫後,即以每月租金五千元出租善意之丙時,
甲得對丙或以主張何種權利?
解答大概是這樣的:
...,通說§86但書無效之情形應類推適用§87但書「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丙得主張甲乙間之贈予該畫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有效,丙因租賃契約取得該畫之
使用收益權係有權占有,甲不得請求丙返還該畫。
我想問所謂「善意第三人」不是不包括承租人嗎,為何丙可以主張甲乙間的行為有效?
還是這裡的承租只包含不動產?
我觀念哪裡有錯誤呢 請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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