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虛偽意思表示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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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看民法函授

裡面有個實例


甲乙兄弟一向不和,某日因母病,甲為安慰其母,對乙做願將某畫贈乙之單獨虛偽表示
乙允受但明知甲內心無贈畫之意思。

問:設乙受領該畫後,即以每月租金五千元出租善意之丙時,
甲得對丙或以主張何種權利?

解答大概是這樣的:

...,通說§86但書無效之情形應類推適用§87但書「不得以其無效對抗善意第三人」。
丙得主張甲乙間之贈予該畫及移轉所有權之行為有效,丙因租賃契約取得該畫之
使用收益權係有權占有,甲不得請求丙返還該畫。


我想問所謂「善意第三人」不是不包括承租人嗎,為何丙可以主張甲乙間的行為有效?
還是這裡的承租只包含不動產?

我觀念哪裡有錯誤呢 請大家幫忙解惑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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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ke avatarJake2013-10-01
肯否二說陳列 寫出自己看法採一說
Leila avatarLeila2013-10-05
恩..我不懂樓上的意思耶 可以解釋一下嗎
Eartha avatarEartha2013-10-08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指可以對甲乙間行為主張
有效或無效
Andy avatarAndy2013-10-11
申論題就肯定說寫一次否定說寫一次~然後見解採通說
Leila avatarLeila2013-10-12
為何承租人丙不可以是善意第三人?樓主是根據什麼將其排
除?
Selena avatarSelena2013-10-15
第三人指「物權行為」的第三人,怎麼會二說並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