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買賣不破租賃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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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15-04-10T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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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有兩題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想請版友們幫忙解惑,謝謝

一、甲將其所有一棟房屋,出借於乙。其後,乙徵得甲同意,以自己名義將該棟房屋出租
於丙。嗣後,甲又將其房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A
(A)丙得對丁主張房屋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B)甲得請求丙支付租金
(C)丁得請求丙遷讓房屋
(D)甲得請求丙返還使用房屋之不當得利

二、甲將其所有一棟房屋,出租於乙。其後,乙徵得甲同意,以自己名義將該棟房屋全部
轉租於丙。嗣後,甲又將其房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問,自房屋所有權移
轉於丁之後,房屋轉租契約存在於何人與何人之間?
答案:C
(A)甲丙之間
(B)乙丙之間
(C)丙丁之間
(D)甲乙丙之間

第一題的疑惑是借貸契約的效力原則上不是不能對抗受讓人嗎?此處乙也沒有所有權,
為什麼丙得對丁主張房屋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第二題的疑惑點是我寫的題庫答案是B,上網搜尋發現答案是C
但是也有google到結論是此題無解的,無解推論如下:
(一)甲將其所有一棟房屋,出租於乙,甲乙間存在不動產租賃契約。
(二)乙徵得甲同意,以自己名義將該棟房屋全部轉租於丙,乙丙間存在轉租契約,
性質仍屬租賃契約。又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此經甲同意,屬合法轉租。
(三)嗣後,甲又將其房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丁間存在買賣契約與房屋
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由丁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四)依民法第 425 條規定,出租人將所有之租賃物讓與他人時,第三人即承繼其出租人
地位,本件出租人甲讓與房屋予丁後,丁即與承租人乙間存在租賃契約。至於乙丙間轉租
契約,因出租人乙非為所有權人,自無民法第 425 條規定適用餘地。

在寫第二題時,想法偏無解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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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 考試

All Comments

Eartha avatar
By Eartha
at 2015-04-13T16:36
第一題要類推425 保證承租人的權益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5-04-17T02:27
第一題有判例(84台上163):類推適用425
Kama avatar
By Kama
at 2015-04-21T12:06
租賃為債權契約 不以出租人有處分權為要件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5-04-24T09:24
且得甲同意 主客觀都適法 何以不保護?
Sandy avatar
By Sandy
at 2015-04-25T21:26
謝謝版友們的回答,看完判例後,了解第一題了,本來
的想法是適用民法425條,要以租賃物之所有人為出租人
為其要件,不知道可否類推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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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anklin
at 2015-04-29T07:34
第一題你只要記得一個原則:"物權效力優先性"

證交法Ꜳ2-2的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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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Lauren
at 2015-04-10T20:37
我想請問一下,證交法Ꜳ2-2第一項第一款和第三款有規定轉讓數量的限制嗎?因為法條 上好像只有第二款有明文規定atat? 另想請問第一款這樣理解正確嗎 1.轉非特定人=andgt;申報生效日後一個月內=andgt;無數量限制 2.轉公開市場(集中或店頭)=andgt;申報生效日起三日後一個月內=andgt ...

知識達DRM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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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Belly
at 2015-04-10T20:01
看瞭幾篇大家的發文或回應,被知識達氣到不想念書的本人有以下心得跟各位報告 1)台北市政府申訴是鬼打牆 教育局推觀光產業局,觀光產業局推消保官,不管是馬先生,郝先生乃至自命不凡的柯P 公務員奉行的貴鎳就是and#34;推,推,推and#34;至於and#34;嗡嗡嗡and#34;不關他的事. 2)消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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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15-04-10T18:32
※ 引述《sandy922319 (EJ)》之銘言: : 各位大大好!小女子想報名105年一般行政警察特考四等 : 正在考慮選擇超級函授或金榜函授,因此想問問各位有關師資評價,如下所示~ : 憲法:呂晟VS劉沛。 : 法學緒論(大意):許靖VS伊藤 : 刑法概要:艾倫VS柳震 : 行政法概要:林清VS伊藤 : ...

知識達DRM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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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Oscar
at 2015-04-10T18:22
看了這麼多人的意見 沒有win-win紛爭外的解決方式嗎 如果我填其他~~~~再開放一星期讓已購買的人授權呢 我一直很好奇為甚麼要用突襲的方式? 難道因為改線上 買DVD版的人就會要多買幾套? 如果不會 讓大家授權到底會損失甚麼? ...

鬼打牆的知識達以外還有鬼打牆的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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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Selena
at 2015-04-10T17:46
七月還沒到,鬼這麼多,都出來打牆? 版上有建議知識達事件向教育局申訴,並且引用法規證明是教育局業務. 本人被知識達氣到念不下去,乾脆打給台北市教育終中身學習科(管補習班的單位). 當我向接電話的承辦人員說完,她的回覆是 1)補教法的規定前提是主體是補習班,知識達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體並不是補習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