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買賣不破租賃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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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有兩題關於買賣不破租賃的問題,想請版友們幫忙解惑,謝謝

一、甲將其所有一棟房屋,出借於乙。其後,乙徵得甲同意,以自己名義將該棟房屋出租
於丙。嗣後,甲又將其房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答案:A
(A)丙得對丁主張房屋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B)甲得請求丙支付租金
(C)丁得請求丙遷讓房屋
(D)甲得請求丙返還使用房屋之不當得利

二、甲將其所有一棟房屋,出租於乙。其後,乙徵得甲同意,以自己名義將該棟房屋全部
轉租於丙。嗣後,甲又將其房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問,自房屋所有權移
轉於丁之後,房屋轉租契約存在於何人與何人之間?
答案:C
(A)甲丙之間
(B)乙丙之間
(C)丙丁之間
(D)甲乙丙之間

第一題的疑惑是借貸契約的效力原則上不是不能對抗受讓人嗎?此處乙也沒有所有權,
為什麼丙得對丁主張房屋租賃契約繼續存在?


第二題的疑惑點是我寫的題庫答案是B,上網搜尋發現答案是C
但是也有google到結論是此題無解的,無解推論如下:
(一)甲將其所有一棟房屋,出租於乙,甲乙間存在不動產租賃契約。
(二)乙徵得甲同意,以自己名義將該棟房屋全部轉租於丙,乙丙間存在轉租契約,
性質仍屬租賃契約。又依民法第 443 條第 1 項規定,此經甲同意,屬合法轉租。
(三)嗣後,甲又將其房屋出賣於丁,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丁間存在買賣契約與房屋
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由丁取得該房屋所有權。
(四)依民法第 425 條規定,出租人將所有之租賃物讓與他人時,第三人即承繼其出租人
地位,本件出租人甲讓與房屋予丁後,丁即與承租人乙間存在租賃契約。至於乙丙間轉租
契約,因出租人乙非為所有權人,自無民法第 425 條規定適用餘地。

在寫第二題時,想法偏無解的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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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artha avatarEartha2015-04-13
第一題要類推425 保證承租人的權益
Quanna avatarQuanna2015-04-17
第一題有判例(84台上163):類推適用425
Kama avatarKama2015-04-21
租賃為債權契約 不以出租人有處分權為要件
Adele avatarAdele2015-04-24
且得甲同意 主客觀都適法 何以不保護?
Sandy avatarSandy2015-04-25
謝謝版友們的回答,看完判例後,了解第一題了,本來
的想法是適用民法425條,要以租賃物之所有人為出租人
為其要件,不知道可否類推適用!
Franklin avatarFranklin2015-04-29
第一題你只要記得一個原則:"物權效力優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