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法174條問題 - 考試Sarah · 2020-04-14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 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請問那個過失到底是什麼意思,如果有損害不就是因為自己的問題造成的嗎,為何還稱作無 過失? -- 考試All CommentsYedda2020-04-17舉不可抗力責任而言,天災造成的毀損等Hamiltion2020-04-21不管可否歸責 只要有損害、因果關係跟責任能力就要負責Suhail Hany2020-04-24代表你對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概念不清楚Linda2020-04-26此邊的過失 實務上通說是否採具體輕過失還是抽象輕過失呢?Iris2020-04-27回樓上,民法174既規定為「 無過失責任 」,即無須討論注意義務之高低,而直接認定應負責。Zanna2020-05-01無過失責任,即不必具備主觀要件,仍要負責,是較重的John2020-05-04亦可參民法231條2項本文之規定Quintina2020-05-07你背著大哥照顧大嫂,雖然真的已經把大嫂照顧得很好了,但大嫂還是不開薰,你死定了。Related Posts99-102年後西考古題徵 生物/生化/化學筆記賣葉仲生化課本附課堂小考會計師考試資格疑慮電工機械一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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