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174條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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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
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請問那個過失到底是什麼意思,如果有損害不就是因為自己的問題造成的嗎,為何還稱作無
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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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Yedda avatarYedda2020-04-17
舉不可抗力責任而言,天災造成的毀損等
Hamiltion avatarHamiltion2020-04-21
不管可否歸責 只要有損害、因果關係跟責任能力就要
負責
Suhail Hany avatarSuhail Hany2020-04-24
代表你對主觀要件與客觀要件概念不清楚
Linda avatarLinda2020-04-26
此邊的過失 實務上通說是否採具體輕過失還是抽象輕過失呢
Iris avatarIris2020-04-27
回樓上,民法174既規定為「 無過失責任 」,即無須討論注
意義務之高低,而直接認定應負責。
Zanna avatarZanna2020-05-01
無過失責任,即不必具備主觀要件,仍要負責,是較重的
John avatarJohn2020-05-04
亦可參民法231條2項本文之規定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20-05-07
你背著大哥照顧大嫂,雖然真的已經把大嫂照顧得很好了,但
大嫂還是不開薰,你死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