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227條是推定過失嗎?
也就是說由債務人舉證推翻過失 。我看張律師似乎是這樣說。
可是喬律師與姜世明老師是不是認為如果法條寫“可歸責債務人”就是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而若是“不可歸責債務人”就是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所以227的舉證責任要看是準用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來決定。
到底哪說較多數人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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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由債務人舉證推翻過失 。我看張律師似乎是這樣說。
可是喬律師與姜世明老師是不是認為如果法條寫“可歸責債務人”就是債權人負舉證責任 ,而若是“不可歸責債務人”就是債務人負舉證責任 。所以227的舉證責任要看是準用給付不能還是給付遲延來決定。
到底哪說較多數人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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