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法244條第三項 不懂意思 - 考試Irma · 2013-07-07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244第三項: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關於後半"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可以解釋和舉例嗎?感謝 -- 考試All CommentsKumar2013-07-11一屋二賣Noah2013-07-15特定物債權:特定物給付發生障礙+債務人陷於無資力,債權人使得行使撤銷權Hedy2013-07-16因為債權平等原則,鼓勵一物二賣Related Posts人事行政心理刑事訴訟法242條到考人數?心理學程薇老師在心理學與教心體系表考完兩天普考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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