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44條第三項 不懂意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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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第三項: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
,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關於後半"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可以解釋和舉例嗎?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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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Kumar avatarKumar2013-07-11
一屋二賣
Noah avatarNoah2013-07-15
特定物債權:特定物給付發生障礙+債務人陷於無資力,債權人使
得行使撤銷權
Hedy avatarHedy2013-07-16
因為債權平等原則,鼓勵一物二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