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8條的疑慮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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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初次看民法28條覺得有些疑惑?

依民法28條規定: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
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我有疑惑的點在於(連帶)?

因為既然法人和有代表權的董事為同一個法人格關係
,那麼董事的事實行為或法律行為且不論違法或合法
就等於法人的行為吧!

那麼若依上述的見解董事執行職務之侵權行為
應該就是等於法人的侵權行為,那麼法人一個人負責才對吧?

何來的董事與法人負連帶責任呢?


不知理解有無錯誤 請知道的人幫我解惑吧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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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eena avatarQueena2016-10-13
法人自己不會做壞事呀!做壞事的是人,但如果因爲董事
執行職務而對於他人為損害之行為,法人該為此負責,董
事自己本身「也」是該負責,所以董事跟法人都有責任,因
此連帶負賠償責任
Leila avatarLeila2016-10-17
每次看到商事公司法類的都默默流淚
David avatarDavid2016-10-21
28條類似採早期法人擬制說的看法 你用法人實在說來
解讀才會有覺得矛盾的地方
Elvira avatarElvira2016-10-26
目前通說已改採法人實在說下 法人本身已經可以構成18
4的主體 所以就沒有必要再迂迴的用28條
Genevieve avatarGenevieve2016-10-29
法人自己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