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11條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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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問一下各位大大,關於第二項,第三人之清償,債務人有異議時,債權人得拒絕其
清償。
這不是很奇怪嗎?有第三人要幫忙還錢,為何債務人會有意見呢??債權人又要為何要拒絕?

法條又寫到第三人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者,債權人不得拒絕,這個各位大大能舉例嗎??

感謝大家幫忙~



[課業] 國考課業相關問題,非歷屆考題的討論,如學理觀念的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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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Anonymous avatarAnonymous2013-06-13
例如甲跟富爸爸關係不好,不願讓爸爸幫他還債
Anthony avatarAnthony2013-06-16
若甲本身也是王○洋等級,銀行不想得罪他,法律是允許的
Donna avatarDonna2013-06-17
但如果今天甲是拿甲父的不動產去設定抵押,當清償期屆至
Hedda avatarHedda2013-06-19
甲父的房子就會被拍賣,這時候甲父就是有利害關係第三人
銀行不能拒絕甲父的清償。
Tracy avatarTracy2013-06-20
感謝大大的解釋,整個條文都看懂了~強者3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