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318條問題 - 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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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318條敘述:「債務人無為一部清償之權利。但法院得斟酌債務人之境況,許其於無
甚害於債權人利益之相當期限內,分期給付,或緩期清償。」我想請問一下:「債務人無
為一部清償之權利」這句話是什麼意思?



[問題]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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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Jacky avatarJacky2015-12-27
甲欠乙100萬,甲不能主張:我先還你50萬,剩下以後再還
Brianna avatarBrianna2015-12-27
我都理解成「先做部份清償」
Valerie avatarValerie201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