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法422-1一問 - 考試Audriana · 2021-03-20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民法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實務見解租約跟地上權為各自獨立之權利,因此終止租約後, 在塗銷登記前仍為有權占有,所有人不得主張767請求返還土地 小弟的問題是,所有人可以主張455租賃物返還嗎? 還有租約終止後,原因行為已經不存在,可以主張179返還土地嗎? 謝謝 -- 考試All CommentsEmma2021-03-24各自獨立,他佔有的權源是地上權不是租賃啊Rosalind2021-03-29767有權占有的「有權」包含債權Xanthe2021-04-02懂惹感恩Related Posts就是愛金門!姊弟檔6年長征 攻佔地特黃彪 後西醫生物109、110講義 、雲端轉109地方特考三等會計上榜心得(代po)普化及生化用書110年關務、身心報考人數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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