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條文奉上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第 80 條
前條契約相對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
於前項期限內,法定代理人不為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第 82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之。
但訂立契約時,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
假設10歲弟弟,未得父母事前允許,要跟老闆買無敵鐵金剛1隻500元。
老闆一看弟弟,就知道他未成年。
老闆可依據民法第80條向他的父母催告,以確定其債權契約效力。
如果訂1個月期限結果父母都沒回應即不生效力,乃屬當然。
Q:想問民法82條,弟弟跟老闆的債權契約,老闆如何才能撤回呢?
->文義上來看,弟弟未經父母承認前,老闆得撤回,是不是也不用催告?
->但書說,「知其未得有允許者,不在此限。」
老闆知道父母沒事前允許弟弟買無敵鐵金剛,不能撤回!
既然相對人知道限制行為能力人所訂立之契約未經允許,不能撤回。
那麼和82條本文不就衝突了嗎?
82條本文:知道弟弟沒經允許,得選擇撤回。
82條但書:知道弟弟沒經允許,不能撤回!
民法82條令小弟十分困惑,但對各位來說,可能是小菜一疊。
以上,懇請版上大大們幫忙釐清疑惑。
祝福大家平安喜樂,謝謝。
--
All Commen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