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7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題目:甲乙兩人民法87條把甲的房子登記在乙名下,乙死後乙的兒子丙繼承,又將房子賣
給善意的丁。

1.本題中我知道丙繼承人非87條但書的「第三人」,所以甲可以向丙要回房子,但是丁呢?

丁是87條但書的第三人嗎?丁可主張善意受讓嗎?

2.如果題目改成租給丁的話,那結果會不同嗎?

感謝

--

All Comments

Jacob avatarJacob2014-06-26
丁是善意第三人喔,在這題丁有兩種方式可以用,第一個就
是八七但書,第二個就是善意受讓,差別在於是否為原始
取得
Megan avatarMegan2014-06-27
承租人的話,有兩種見解,不可以的理由是債之相對性,可
以的理由是承租人通常係弱勢地位
Ursula avatarUrsula2014-07-01
去翻善意取得的要件就有答案了,還有你需要理解什麼是占
Caroline avatarCaroline2014-07-02
第三人是處分行為的第三人阿,當然
Una avatarUna2014-07-03
承租人又不能處分該物件...
Kama avatarKama2014-07-04
承租人依照王澤鑑老師認為,不是87但書第三人理由因為租賃
契約是債權,非通謀虛偽標的新取得之財產上義務
Olive avatarOlive2014-07-04
也就是說,無論通謀與否,租賃契約都是有效的。與善意取得
的要件之一~相對人需無權處分是不同的。
Quintina avatarQuintina2014-07-06
但林誠二老師不這樣認為,我就點到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