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民法87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第三人 - 考試Delia · 2014-06-22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 題目:甲乙兩人民法87條把甲的房子登記在乙名下,乙死後乙的兒子丙繼承,又將房子賣 給善意的丁。 1.本題中我知道丙繼承人非87條但書的「第三人」,所以甲可以向丙要回房子,但是丁呢? 丁是87條但書的第三人嗎?丁可主張善意受讓嗎? 2.如果題目改成租給丁的話,那結果會不同嗎? 感謝 -- 考試All CommentsJacob2014-06-26丁是善意第三人喔,在這題丁有兩種方式可以用,第一個就是八七但書,第二個就是善意受讓,差別在於是否為原始取得Megan2014-06-27承租人的話,有兩種見解,不可以的理由是債之相對性,可以的理由是承租人通常係弱勢地位Ursula2014-07-01去翻善意取得的要件就有答案了,還有你需要理解什麼是占有Caroline2014-07-02第三人是處分行為的第三人阿,當然Una2014-07-03承租人又不能處分該物件...Kama2014-07-04承租人依照王澤鑑老師認為,不是87但書第三人理由因為租賃契約是債權,非通謀虛偽標的新取得之財產上義務Olive2014-07-04也就是說,無論通謀與否,租賃契約都是有效的。與善意取得的要件之一~相對人需無權處分是不同的。Quintina2014-07-06但林誠二老師不這樣認為,我就點到為止Related Posts關於使用FX-127使用複數的問題??請問兩個「中途離職」的問題我媽跑去算命兩題證交法的一試題目[申論]103身心四等公共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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