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一些疑問~ - 考試

Table of Contents

1. 請問107條的代理權撤回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是廣義的無權代理

而狹義的無權代理 其中包含授與代理權之行為無效或被撤銷

我想問授與代理權的行為是指委任契約 雇傭契約等等嗎?

如果要區分107的撤回代理權跟授與行為被撤銷 要怎麼分比較容易?

我記得有解雇的說法 就是107是指員工仍在 只是權利被撤回

若改成員工直接被解聘 那就是用170的無權代理

不知道有沒有人聽過這個說法...

我問其他人是說 直接以是否事先告知第三人來判斷

就是不管是撤回還是撤銷 只要事先已經使第三人相信xxx是代理人

那就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不用特別去區分內部關係~

還有就是 代理權無因性 是指已經代理的行為不受影響對嗎?


2. 19歲的甲向乙機車行購買10萬元的機車,甲的父母事後不承認

請問法律關係是如何?

我的想法: 買賣契約無效,交付10萬的行為無效,交付機車的行為有效

因為交付機車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來說是純獲法律上利益

但是機車行可以向甲主張不當得利返還

我朋友的想法:契約不管是債權還是物權都是雙方合意的行為

所以全部的行為皆是契約行為 都需要法代的同意或承認

所以應該是全部無效

請問大家的看法是甚麼呢?

3. 血液可以成為買賣的標的物,但是若契約成立了 賣血的一方卻反悔

買方可以怎麼主張權利?

我一開始的想法是 可歸責債務人的給付不能(不能強制執行)跟184I後段

但是解答說 因為血液存在人體內 受人格權的保護 不能強執

所以也不能主張債務不履行 只能主張侵害買方之利益

可是我還是覺得用給付不能為什麼不行...


--

All Comments